马耀骥照片

马耀骥

马耀骥个人资料:马耀骥(1922.12~2013.03.01),男,汉族,河北唐县南城子村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原常务副部长、党委副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北京市第七、八、九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中共中央组织部原部务委员、研究室主任,正部级离休干部,第五届、第七届、第八届全……
资料更新时间:2020-03-30 03:11:33

一、个人简介

马耀骥(1922.12~2013.03.01),男,汉族,河北唐县南城子村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原常务副部长、党委副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北京市第七、八、九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中共中央组织部原部务委员、研究室主任,正部级离休干部,第五届、第七届、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法学会第三届会长,第四、五届名誉会长。2013年3月1日,马耀骥同志因病医治无效在中国北京逝世,享年91岁。

二、基本资料

中文名:马耀骥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河北唐县

出生日期:1922.12

逝世日期:2013.03.01

职业:交通部原常务副部长

信仰:共产主义

性别:男

三、人物履历

马耀骥,汉族,1922年12月出生于河北省唐县南城子村,1938年参加革命工作,并加入中国共产党。

抗日战争期间,曾任村党支部书记、区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长、县委宣传部长、县委副书记。

解放战争期间,先后担任冀晋区党委,北岳区党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1950年,任中共察哈尔省省委副秘书长。

1953年,任中共中央华北局工业部副秘书长、中共中央三办、中共中央工业交通工作部处长。

1960年,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研究室主任。

1965年,任交通部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部长。

“文革”期间,受过迫害,1971年恢复工作,任交通部副部长。

1979年,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兼秘书长。

1982年,任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1984至1993年,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后定为正部级。

曾当选为第五届、第七届、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并任北京市法学会第三届会长、第四、五届名誉会长。

四、人物生平

马耀骥,1922年12月出生于河北唐县,193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革命工作。

抗日战争时期,曾任中共定唐县委副书记,中共冀晋区、北岳区委研究室主任。为在河北坚持开辟和巩固敌后根据地做出了重要贡献。

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多年从事党的工作和工业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历任中共察哈尔省委副秘书长,中共中央华北局工业部副秘书长,中共中央华北地区工作部、中共中央交通工作部处长,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主任。1965年起担任交通部常务副部长、党委副书记,文革期间被批斗审查,1970年恢复工作。

1979年调北京市工作后,任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和市委部署,自觉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首都改革开放、发展稳定大局,兢兢业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做了大量开拓性工作。

北京市第七至九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是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

交通部原常务副部长、党委副书记,北京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市第七、八、九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马耀骥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3年3月1日在京逝世,享年91岁。

马耀骥同志病重期间和逝世后,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以不同方式表示慰问和哀悼。2013年3月7日上午,贾庆林、郭金龙、王安顺、杜德印、吉林等前往八宝山为马耀骥同志遗体送别。

五、主要贡献

1991年5月24日,北京市法学会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北京市法学会章程,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并选举马耀骥同志为会长。马会长在任期间,有效地组织了首都法学界和法律工作者深入研究“法治”与“人治”等重大学术理论问题,为后来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当“依法治国”写进宪法时,马耀骥当时是全国人大代表,他参加了全国人大的表决投票,随后留诗曰“法治入宪入党章,人民意志为纲常;消除恶习人治祸,严惩贪腐保安康。治国理政非易事,绕过暗礁破风浪;众志成城齐奋进,实现法治盛世昌”。

马耀骥同志担任北京市法学会会长期间,组织领导法学会的学术研究的主要特色如下:

  着力配合二五普法规划的开展与落实,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学研究。

自年开始实施第一个全民普法五年规划,经市法学会第二届同仁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要求从1991年起开始实施。市法学会在马耀骥会长领导下,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社会教育工程。在市政法委领导下,大力开展普法宣传,以推动北京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当时正是那场政治风波之后不久,面对上个世纪90年代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的国内改革和建设任务,他要求学会各部门和下属研究会,以及《法学杂志》都要把建设高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学术工作来抓,坚持不懈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广泛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振奋民族精神,改善学术研究风气。例如,他结合《民法通则》颁布五周年,在中央民族学院召开首都法学界、司法界和法律界人士参加的对《民法通则》颁布五周年的回顾和展望等法学学术活动,进一步提高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信念,振奋马克思主义学风,为首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发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策取向。

1993年8月19日至21日。马耀骥会长亲自主持召开了北京市法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并邀请了中国法学会、市人大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专家学者共计50余人,集中研究讨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会上有十位学者专家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问题作了系统发言,提出了一些有新意、有见地的观点和建议,即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前提;各级人大抓紧市场经济立法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当务之急;搞好普法宣传,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观念,实现法律体系的转型;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该遵循的法律原则等八项有价值的建议。这些观点和建议,后来有些已进入了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决策层。

  在深入宣传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上下功夫。

马耀骥会长始终把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工作为学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多次召开法学家座谈学术讨论会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当中有关民主与法制思想。例如,1993年11月27日由他主持召开的“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00周年法理研讨会”。会上有10名法学家作了系统发言,分别论述了毛泽东同志的宪政思想,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军事思想等。与会同志认为邓小平理论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表达对毛泽东同志崇敬之情的基础上,一致表示要在把毛泽东思想的研究引向深入的同时,认真学习和领会《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有关民主与法制的精辟论述,即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思想、“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法”思想、“监察工作主要是监察干部,包括比较负责的干部”思想、“要把廉政建设作为大事来抓,要靠教育、要靠法制”思想等。马会长还经常运用邓小平理论号召法学家们来提高法学研究的水准和质量。

  开展与加强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

马耀骥同志于2002年12月撰写过一篇回忆录,题目是《与首都法制界同仁谈“法治”与“人治”》。文中指出“不清除人治思想就难以实现法治”。在他的回忆中提及:“我在市法学会组织首都法学界和实际工作者研究治国理念始于1995年。那时我们就已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题进行研讨,取得共识,上报简报(通过中国法学会用简报上送中央)。马耀骥同志曾当选为第五届、第七届、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他分别在这几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带领其他同志联名提出“依法治国”的议案。“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大计,引起各方重视。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决定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治国方略,并于1998年正式写入宪法。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坚定地确定“法治”,彻底地摒弃“人治”,这也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里程碑。随后,马耀骥同志又多次主持召开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学术会议,深入研究如何落实的问题。他认为,由于历史原因,“人治”思想影响着我国社会各方面,仍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人压法,以身试法及法院判决执行难”的现象,归根结底都是和人治思想影响有关。当然,彻底消除“人治”思想在社会各层的影响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马耀骥同志组织首都法学家研讨该问题,在实行依法治国的条件上,他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但又必须不断完善党的领导。

也就是说,要适应新的形势,就要改变领导方式,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再是必须转变观念,要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要求来理解邓小平同志关于党政分开的论述。马耀骥同志在其文章中强调指出:“倡法治、废人治”是和治党紧密相联系着的。治党反腐倡廉“靠自律,更靠他律,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治吏是治党治国的首要问题。需要制定和实施完备的切实可行的治吏法律,这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办到的,必须做出坚韧不拔、持之以恒的努力。马耀骥同志在其文章的结尾表示:“我相信,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党全民的共同努力,一定会大大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实现伟大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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