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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甫政

韩甫政个人资料:韩甫政,男,1962年生,河北黄骅人,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现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当过兵、打过工,通过自学于1992年获得律师资格,1993年开始在河北省沧州市执业,2012年开始在石家庄执业。执业中曾于2003年和2008年,两次获省级“先进个人”称号,2009年被国内多家媒体评为全国“时代新闻人物”。2010年开始,进行公益诉讼等,现为全国知名维权律师。……
资料更新时间:2020-02-06 23:25:18

政治 历史 法律 律师

一、个人资料简介

韩甫政,男,1962年生,河北黄骅人,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现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当过兵、打过工,通过自学于1992年获得律师资格,1993年开始在河北省沧州市执业,2012年开始在石家庄执业。执业中曾于2003年和2008年,两次获省级“先进个人”称号,2009年被国内多家媒体评为全国“时代新闻人物”。2010年开始,进行公益诉讼等,现为全国知名维权律师。

二、人物简介

韩甫政,男,1962年生,河北黄骅人,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农民,曾当过兵,上过学,打过工,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1993年执业。执业过程中因业绩,2003年曾获河北省律协“全省律师防治非典工作先进个人”称号;2008年曾获河北省“2007年度房地产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称号;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国家法治建设,曾在中国文化艺术发展促进会、亚太经济时报社、世界华人当代企业家协会、影响力人物杂志社和中国时代新闻人物征评活动组委会举办的2009年“影响中国---第9届中国时代新闻人物”评选活动中,获得“影响中国---第9届中国十大杰出人物”称号。

三、法治建设

一、利用代理案件推动新法规出台,提高铁路运输赔偿数额

2002年1月办理法律援助案,韩甫政发现《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以下称《规定》)中赔偿不超4万元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等相冲突。就此代理当事人向铁道部提起行政程序,请求“依法修改或废止《规定》”。3月将铁道部诉至北京一中院,4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这期间铁道部电话答复,称因《规定》是国务院批准的,铁道部将按相关程序向国务院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2007年6月国务院通过《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废止铁道部原规定,并将已实行了近13年的赔偿4万元改为15万元。

二、推动民航改写我国已使用20多年的国内机票

韩甫政乘飞机时,发现机票上打印的文字多是英文而非“规范汉字”,认为其违反《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亦有碍国家主权。2005年9月,请求原国家民航总局依法对国内机票部分内容非“规范汉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后该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承认“目前我国各航空公司机票确实存在没有使用规范汉字”的情况,并在《关于对韩甫政同志来函的重新答复》中称,“您来函中反映的有关客票中规范汉字的使用等问题,我局予以充分重视,将组织专家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我局将结合推行电子客票等事项抓紧进行此项工作”。2006年6月,原国家民航总局在电子客票上基本解决了原机票非“规范汉字”的问题。我国20多年国内机票非“规范汉字”的问题,至此得以基本解决。

三、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和国家标准的制定、管理、查询等法律化、规范化

2008年5月1日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当日,韩甫政向国务院提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和建议书》。请求其依法对国家标准的制定、管理和发布中所存在的问题“予以调查处理”。26日国务委员马凯批示给质检总局、卫生部、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等部委,责成所涉及的部委就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并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等搞一个总体的建设性方案,以从全局解决问题。8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等一行四人,专程到沧州听取韩甫政的意见和建议。卫生部和城乡建设部等所存在的问题,同年6月份已经整改。国家标准制定、管理和发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同年8月份在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中已基本得到解决。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部委联合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国家标准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尚在建设中。

四、机场建设费全国行政诉讼第一案

2007年10月,为促使行政收费法律化、规范化,呼吁国家早日出台行政收费法等,韩甫政就国家民航收取机场建设费一事提起行政诉讼全国第一案。案件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北京高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被编入《中国法制发展报告》(08)一书。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

1、2007年1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递《审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意见书》,认为国务院无权制定该办法,并建议人大常委会予以制定。

2、2007年1月,联名沧州15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建议书》,理由是条例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冲突。

3、2007年3月,上书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兽药管理条例>建议书》,理由是该条例与国家标准化法相冲突。

与国务院

1、2006年10月,给温总理去函,谈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冲突之上,建议国务院予以修改。

2、2007年3月,上书国务院提出《改变或撤销<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三规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和国发【2001】56号文等,以规范国家标准的建议书》,其理由是以上办法等皆与我国标准化法相冲突。

3、2007年6月,上书国务院提出《审查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建议书》,理由是规定与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冲突。答复将组织专家研究处理。

4、2008年5月1日,向国务院提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和建议书》。国务委员马凯批示,所建议内容基本得到解决。

5、2008年5月23日,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国务院以法规的形式将“下半旗致哀”规范化》的书面建议。

6、2008年11月6日,向国务院提出《有关微软黑屏事件问题的立法建议书》。

7、2009年11月18日,给国务院上书《建议给钱学森下半旗致哀》,并附《建议国务院将“下半旗致哀”规范化》。

与国家部、委

自2001年以来,韩甫政通过公益诉讼或建议等方式,曾与国务院十几个部委直接或间接的打过交道。2008年5月1日,向国务院提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和建议书》中所涉及的质检总局、卫生部、城乡建设部等存在的有违信息公开条例的问题,在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下得到了积极整改的,这是间接的。以下是直接的:

1、2001年5月,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给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领导写信,陈述中国电信等“休息日”全价收取长途电话费违规,请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2001年11月开始,就中国电信等“休息日”全价收取长途电话费之事,向国家计委走行政复议程序,后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未被法院受理。

3、2002年1月,因法律援助一当事人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就《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中4万元限额规定违反法定一事,向铁道部走行政复议程序,后铁道部答复,因该规定是经国务院批准,将按相关程序建议修改。2007年7月,国务院将已实行近13年的4万元赔偿额改为15万元。

4、2002年3月,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向信息产业部走行政复议程序,请求其对中国电信集团等取消“休息日”国内长途电话减半收费之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又走行政诉讼程序,未被法院受理。

5、2002年3月,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分别向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走行政复议程序,请求其修改或废止固定电话月租费四个级次计费之规定。后走行政诉讼程序,未被法院受理。

6、2005年9月开始,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法律尊严等,就机票部分内容未使用“规范汉字”、违反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等问题,向原国家民航总局走程序。原国家民航总局接受本人请求,2006年6月1日起对机票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我国20多年国内机票非“规范汉字”的问题,至此得以基本解决。

7、2007年3月,为打破近20年来相关行政部门垄断国家标准牟利的局面,以使公民能无偿、便利地使用各类国家标准等,向国家质检总局走行政复议程序,请求其依据国家标准化法的具体规定向全社会发布所有国家标准,以履行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后又走行政诉讼程序,未被法院受理。

8、2007年5月开始,为规范行政收费,推动国家早日制定行政收费法等,就机场建设费一事与原国家民航总局走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最终法院受理,终审北京高院裁定韩甫政败诉。韩甫政未能撼动已实行15年的“机场建设费”,该案为全国机场建设费行政诉讼第一案。

9、2008年1月10日,为维护亿万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就固定和移动电话月租费向国家发改委和原信息产业部提出取消申请;

10、2008年1月26日,为维护消费者价格听证的权利等,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制定消费者委托提出价格听证申请具体办法的建议书”。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复,“我们正在修订《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在新的听证办法中,我们将对此予以明确。”

11、2008年10月15日,为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给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伤认定时效适用规定的建议书》。

12、2009年4月23日,为维护亿万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国家发改委寄递《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国家发改委公开移动电话月租费成本监审间隔年限和其成本监审报告。

13、2009年4月23日,为纳税人的权利,为法律尊严,向国家商务部寄递《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该部副部长和部长助理人数违反《国务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为由,请求商务部公开八名副部长和五名部长助理任职的法律依据,及其上年度全部经常性开支、工资和办公费用等。商务部书面答复,其任职根据法律程序任命,其他亦依法、按标准执行。

14、2009年6月15日,为纳税人的权利,向国家财政部提《撤销宝马、奔驰入围公务用车名单建议书》。财政部答复“已转财政部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后向社会承诺公务用车首选国内品牌。

15、2009年7月1日,为消费者权益,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就6月30日成品油调价之事,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成品油调价中22个工作日的计算方式和方法,公开成品油的成本监审报告。

16、2009年7月5日,就6月30日成品油调价之事,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撤销发改委成品油调价行为请求书》,并《建议国家发改委公开致歉书》。对此,发改委专门公开向社会作出解释。

17、2010年1月7日,为法律尊严,为文物保护法健全、完善,给国家文物局寄递《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其依法公开有关曹操墓的相关政府信息,并公开曹操墓的认定标准等。文物局28日在其网站上公开答复。

18、2010年2月3日,因不服文物局答复,以国家文物局同意认定或认可“曹操墓”程序违法、无效等理由,向国家文物局提起行政复议。

四、媒体报道

韩甫政律师所代理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经国内外众多媒体广泛报道。如人民日报、南方周末、法制日报、工人日报、世界日报、京华时报、新京报、市场报、中国商报、中国消费者报、经济参考报、每日经济新闻、华夏时报、人民法院报、生活早报、中国税务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北京青年报、广州日报、北京日报、河北日报、燕赵都市报、燕赵晚报、河北工人报、石家庄日报、河北青年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杭州日报、成都日报、四川日报、四川法制报、重庆晨报、重庆商报、重庆晚报、云南日报、羊城晚报、福州日报、宁夏日报、沈阳晚报、杭州日报、深圳商报、晶报、厦门商报、三秦都市报、华西都市报、华商报、青年时报、三晋都市报、大河报、生活报、大连日报、青岛晚报、安徽法制报、南方早报、中国经济周刊、中国新闻周刊、中国审判、中央电视台、新华网、凤凰网、央视网、新浪网、搜狐网、人民网、腾讯网、网易网、雅虎网、中国网和部分国外媒体均报道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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