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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田

尹田个人资料:尹田,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及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资料更新时间:2020-05-06 18: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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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资料简介

尹田,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及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二、尹田 - 简介

尹田,四川宜宾人,1954年2月出生。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硕士导师组负责人。兼任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树仁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澳门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后留校在民法教研室任教,1986年被破格评为讲师,1992年被评为副教授,1992年由国家教委公派赴法国图卢兹社会科学大学留学,1993年底回国后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国法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1995年被破格评为教授,同年6月任法律系副主任,1996年1月至1999年3月任法律系主任,1998年由司法部批准任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导师。1999年调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

尹田是国内著名的民法学专家,直接参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合同法》、《物权法》和《民法典》起草工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等重要司法解释的修改、论证工作,为中国立法工作贡献突出。

从1984年起,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出版专著、教材、译著14本。两本个人专著《法国现代合同法》(95年)、《法国物权法》(98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后,于99年同时在台湾出版(繁体字版)。

从1995年起,直接参加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参与起草新《合同法》、《物权法》及《中国民法典》等。

三、尹田 - 教育背景

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1993年至1994年法国图卢兹社会科学大学(UniversitésciencessocialesdeToulouse)访问学者

四、尹田 - 所在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五、尹田 - 研究领域

中国民法(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法国民法(物权法,合同法)

六、尹田 - 其他事项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七、尹田 - 学术成果

一、论文 《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94年12月 《法国合同责任的理论与实践》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95年5月 《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出版 《法国合同法对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外国法译评》94年第3期 《法国民法上合同的司法变更原则》《外国法译评》95年第4期 《自由与公正的冲突》《比较法研究》95年第3期 《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法学评论》98年第2期 《法国民法上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法商研究》95年第3期 《法国民法上的添附权》《法商研究》97年3期 《法国民法上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地位》 《现代法学》96年第3期 《法国物权法上动产的即时取得制度》《现代法学》97年1期 《法国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现代法学》97年5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98年1期全文转载 《法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合同》《现代法学》95年1期 《法国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外国法学研究》93年第2期 《法国合同制度的发展与保护消费者利益》《外国法学研究》94年第1期 《法国民法理论有关合同原因问题的纷争》《外国法学研究》94年第2期 《法国合同立法中形式主义的复兴》《外国法学研究》94年第3—4期 《法国民法上重大误解的法律适用》《外国法学研究》95年第1期 《法国民法上合同无效的效果》《外国法学研究》95年3期 《法国民法对合同订立过程的法律调整》《外国法学研究》95年第4期、96年第1期 《法国民法上的无形产权》《外国法学研究》第96年第3期 《法国民法上的动产优先权》《外国法学研究》第97年第1期 《法国民法上的不动产优先权制度》《外国法学研究》97年第5期、98年第1期 《法国民法上的托管财产所有权》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97年6期 《法国民法上胁迫的法律特征》《法学与实践》95年第4期 《法国民法中善良风俗的渊源及其法律适用》《法学与实践》94年第5期 《法国民法上的表见行为》《云南法学》96年第2期 《法国民法上欺诈的构成条件》《云南法学》95年第3期 《论意思自治原则》《政治与法律》95年第3期收入《中国法学论文集》,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学》95年7期全文转载

《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法学研究》85年第4期 《论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代理关系》《法学研究》85年第6期 《论民事代理的适用范围》《法律科学》89年第1期 《论遗嘱的法律效力》《政治与法律》84年第5期 《论附条件或附期限的遗嘱的法律效力》《政治与法律》86年1第1期 《论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政治与法律》86年第4期 《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问题探讨》政治与法律》87年第3期 《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政治与法律》89年第5期 《论表见代理》《政治与法律》88年第6期 《论民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政治与法律》93年第3期 《论无效民事行为的承认》《政治与法律》94年第6期 《论因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政治与法律》93年第1期 《离婚纠纷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法学季刊》85年第2期 《试析企业厂长的意志与企业法人意志的关系》《法学季刊》86年第1期 《论民事连带责任》《法学杂志》86年第4期 《论权利的本质》(合写)西南政法学院86年《政治与法律论文集》 《再论民事连带责任》《川滇黔民法论文集》86年 《对王顺妹遗产继承纠纷的处理意见》《福建司法》86年第5期 《宣告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依据》《中国法制报》86年12月2日 《附义务的遗嘱的法律特征探讨》《中国法制报》87年12月2日 《论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法制日报》88年6月15日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合写)《法制月刊》87年第2期 《海峡两岸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比较研究》《台湾法研究学刊》95年3期 《我国新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评析》《现代法学》99年第5期 《论涉他契约》《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民商法论丛》第19卷

二、著作专著 1、《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研究》(独著)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 2、《法国现代合同法》(独著)(梁慧星主编:《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注:本书繁体字版《法国现代契约法》,由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10月出版) 3、《法国物权法》(独著)(梁慧星主编:《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法律出版社1998年2月(注:本书繁体字版《法国物权法》,由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11月出版) 4、《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

三、教材 1、《民法教程》(主编)(司法部统编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 2、《民法学实践教程》(副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12月 3、《中国民法学教程》(参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 4、《保险法教程》(参编)(司法部统编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0月 5、《民法学》(主编,司法统一考试教材)中国致公出版社2002年1月版 6、《民法总论》(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四、其他著作 1、《民法基本知识》(独撰)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 2、《我国房产政策和法律的运用》(参编)重庆市房地产经济学会1984年 3、《中国民商法大全.商事编》(副主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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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尹田 - 参与起草并破解的五大谜团

作为物权法的起草参与者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参与近年来物权法的审议讨论,并对每次的修改都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物权法的条条款款,每一个段句甚至标点,尹田都熟记于心。

1、楼顶等区域属业主共有 现实中,有不少开发商将高楼的楼顶改造成花园后,以一定价格单独出售给小区以外的人或者是小区内的某个业主。这种情况也引起了许多业主的声讨和质疑。那么究竟开发商能否把楼顶卖给小区外的人,或小区内部的某个业主?

尹田说,过去虽然有部门规章规定公用的楼顶不能出卖,但规章的法律层次比较低,违反规章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这种现象比较多,情况也比较混乱。

他说,物权法通过后,楼顶和楼道、电梯一样,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不能卖给某个业主;如果某个露台在结构上属于某个业主专有,则需具体分析。

2、占用小区内道路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逐渐从原来的奢侈品成为了许多中产家庭的必需品,汽车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停车难这个难题。尤其在车位资源紧张的小区,车位常常带来纷争。 尹田说,物权法规定,小区内不是专门用于停放汽车的公用道路,权利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对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业主共有。

3、车库的归属要通过合同约定 与占用公共道路停车不同的是本身就用于停车的地下车库。

尹田说,目前大型小区均配备了地下车库,很多业主要求把地下车库划为属于业主。各地有关这方面的讨论也十分激烈。

尹田说,归根结底,地下车库反映的是房屋本身价格的问题———业主们觉得房价太高,希望从车库中获得弥补。但房价本受制于国家的经济政策,是一个政策问题。除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一般商品房价格都由市场决定,也就是说房价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因此车库的归属要通过合同约定。

4、业主委员会可代表业主当原告 “一个小贩拉着一车臭豆腐在小区外叫卖,每天如此,小区的居民深受其害,交涉多次无果后,一位业主提出向法院起诉,按照物权法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物管都有权对小贩提出起诉。”

他说,对于拉着臭豆腐的小贩,小区某名业主作为受害者,可以作为全体代表通过联名形式直接提出诉讼;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代表业主诉讼;被赋予管理权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授权提出诉讼。

5、房产证是真的就可放心买房 尹田表示,对不动产制度的规定是物权法的重心,它对于权利的取得、变更(比如转让),设立相当完备的制度。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已经有了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但存在登记机关滥用权力乱收费、房地产交易不安全等一系列问题,物权法给予了解决。物权法第十三条作了三种禁止性规定,不得强行要求评估,不得以年检名义重复登记,不得超越登记职责范围。

由于房价涨得比较快,有的人以比较便宜的价格把房子卖掉后又后悔了,于是找各种理由说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纠纷非常多。尹田表示,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物权法特别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以后买房的人只要看到房产证,就可以放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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