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扬·维辛斯基照片

安·扬·维辛斯基

安·扬·维辛斯基个人资料:安·扬·维辛斯基(1883~1954),苏联历史中一位声名显赫的人物,公认的苏联国务活动家、法学家,生前也是货真价实的苏联科学院院士。维辛斯基学法律出身,从事检察工作多年。他在检察长任职期间,正值斯大林进行政治“大清洗”,他是那时炙手可热、令人生畏的人物,特别是在三次莫斯科审判中,他成了法庭上最耀眼的人物。……
资料更新时间:2023-10-06 14:49:07

历史 科学院院士 苏联 法学家 国务活动家

一、个人资料简介

安·扬·维辛斯基(1883~1954),苏联历史中一位声名显赫的人物,公认的苏联国务活动家、法学家,生前也是货真价实的苏联科学院院士。维辛斯基学法律出身,从事检察工作多年。他在检察长任职期间,正值斯大林进行政治“大清洗”,他是那时炙手可热、令人生畏的人物,特别是在三次莫斯科审判中,他成了法庭上最耀眼的人物。

二、安·扬·维辛斯基

个人履历

1913年在基辅大学法律系毕业,随即留校,打算做个教授,不过,他的政治主张和思想观点为沙皇政府不容,遂被革职了事。沙皇政府垮台之后,维辛斯基命运便花明柳暗,别有一番气象了:1921年至1922年,他任职国立莫斯科大学,出任教授,并担任普列汉国民经济学院经济系主任。1923年,他出任苏联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委员会检察长,1925年又转任国立莫斯科大学校长,1928年任俄罗斯联邦教育部人民委员部部务会议委员。1933年任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检察长和司法人民委员部副人民委员。1933年任苏联副检察长,1935年起任检察长。1939年起,他担任苏联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直到1944年。1940年起兼任苏联外交人民委员会第一副人民委员,1946年后任苏联外交部副部长,1949年起任苏联外交部长。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签署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协定,就是此公与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共同签字的。维辛斯基还担任过苏联派往联合国的首席代表和苏联宪法修改委员会主席,履历表上开列的经历着实令人肃然起敬。1954年11月22日,维辛斯基去世,一段令人眼花缭乱的缤纷人生才告结束。

人物生平

三次莫斯科审判中,当时的法庭记录,留下了他咄咄逼人的质问和声色俱厉的指责,被告人往往争先恐后地认罪,辩护律师和审判员的声音几乎湮没无闻,很明显,审判完全是处于维辛斯基的强力操纵之下。那时维辛斯基双手沾上的血腥,永远不可能再洗掉了。

三、个人作品及成就

《法律与苏维埃国家》

好在维辛斯基并不仅仅是一个曾经开动过镇压机器的追诉者,他也是一位当之无愧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家。他绝非空头法学家,生前写作出版了多部法学著作。我曾见1948年美国纽约出版的维氏《法律与苏维埃国家》英译本,那是一部宪法学著作,有皇皇巨著的模样,其权威性不问可知。事实上,他的法学理论不但在当时在苏联极具影响力,在其他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也有深刻的影响。我国法学理论至今还可以见到这种影响的余绪,就是明证。

法律和外交著作

安·扬·维辛斯基大概是5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者最熟悉的苏联法学家的名字,他的法律和外交著作在我国多有翻译出版。早在1949年11月,我国新华书店就在东北出版发行了摘自维辛斯基主编之外交大辞典的《外交》一书,用以指导年轻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外交,1985年东方出版社还出版了署名安·扬·维辛斯基、苏·阿·洛佐夫斯基主编的《外交辞典》(第一卷 A-K)。1950年新华时事丛刊社所编《第四届联合国大会维辛斯基等讲演集》由新华书店出版发行。1950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维辛斯基所著《苏联地方机构》中译本。1954年我国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维辛斯基法学著作《苏维埃法学中的几个问题》、《苏联选举法问答》,1955年和1957年我国法律出版社分别出版了维辛斯基《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和《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

《苏维埃法律中的诉讼证据理论》

俄文《苏维埃法律中的诉讼证据理论》乃维辛斯基1941年出版的著作,斯大林对此书大加赏识,将其定为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著作,1947年还授予其一等斯大林奖。维辛斯基对苏维埃法律中诉讼证据理论的研究看起来颇见功力,其著作中也沿袭了沙皇俄国时的某些法律理论,从学术的角度看,这些理论及其在苏联法学中的袭用和变化,都是值得留意的。除去许多空泛的意识形态呓语以外,维辛斯基的著作有一些内容还是值得阅读的。若不因人废言,作为了解苏联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途径,他的书是不该被忽视的。我读《苏维埃法律中的诉讼证据理论》,往往想起鲁迅的一句话:“一道浊流?固然不如一杯清水的干净而澄明?但蒸馏了浊流的一部分?却就有许多杯净水在。”

历史话题

值得玩味的是,尽管维辛斯基对诉讼证据理论有相当素养,在1937年1月第二次莫斯科审判中,他却说出这样令人咄咄称奇的话:“指控被告的罪行是被告亲手造成的……但是,我们要具有什么样的证据才符合诉讼要求呢?这个问题也可以这样问:您说这是阴谋案,但您的证据何在呢?……我敢肯定,对有关阴谋事件的案子,不能提这样的要求,刑事诉讼学中的基本法则也是这样讲的嘛。”亚历山大·奥尔洛夫就此评论道:“国家公诉人就这样恬不知耻地表明,这种指控是无须任何能证明被告人的证据。”维辛斯基此言,真可与吾国宋代那位秦某人一句“莫须有”交相隔代辉映了。

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始终耐人寻味。读维氏著作,再看此公在苏联“大清洗”时的言行,实践的阴翳便会立即笼罩了那些理论,使理论也变得幽暗而模糊了,这大概也算得上是一个悲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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