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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拉伦茨

卡尔·拉伦茨个人资料: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于维塞尔市(Wesel),卒于慕尼黑;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极为深远。……
资料更新时间:2023-11-20 10: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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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资料简介

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于维塞尔市(Wesel),卒于慕尼黑;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极为深远。

二、生平简介

卡尔·拉伦茨1921年中学毕业后即在 柏林开始学习法律。曾求学于 马堡、 慕尼黑及 哥廷根,并于1926年11月取得 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并在 哥廷根大学继续完成其教授资格论文。之后任教于 基尔大学,成为基尔学派的一员。 卡尔·拉伦茨在纳粹德国时被封为“桂冠法学家”(Kronjurist),并且是受官方肯定的“基尔学派(Kieler Schule)”成员之一 。二战期间被禁止教学活动。战后继续在基尔任教授。1960年,受聘于 慕尼黑大学担任教授直至退休。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就是他的得意门生。

最富盛名的代表作为《法学方法论》,在纳粹时代是主要的官方思想家,在战后受到处分,冷战开始后恢复了教职,思想也发生极大转变而成为自由主义的鼓吹者。他的学生现在仍是德国各大学主要教职的占据者,波恩大学法哲学家雅克布斯曾经批评了他的理论,但也“在沉默中被扼杀”。这也证明法律方法只是一种奴仆,是一种工具性的适用。在任何时期,任何意识形态之下都可以被自由便利的适用。此说的集大成者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oxin) (1931年5月15日—— ),也是当前德国刑法学最具影响力的人物 。

三、主要著作

《新法学总论》,1935

《法学方法论》, 海德堡, 1960(中译本有陈爱娥翻译的《法学方法论》,商务出版社2003年版)

《德国民法总则教科书》, 慕尼黑, 1960(中译本有王晓晔等翻译的《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德国债法总则教科书》, 慕尼黑, 1953年第一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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