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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洪

乔洪个人资料:乔洪,1953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高级经济师。曾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2010年1月15日,乔洪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缓。……
资料更新时间:2025-03-06 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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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资料简介

乔洪,1953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高级经济师。曾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2010年1月15日,乔洪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缓。

二、乔洪 - 简介

乔洪,男,原籍山西昔阳,中国共产党员,大专文化,高级经济师。曾任共青团贵州省毕节地委书记、毕节地区纳雍县县长、毕节地区轻纺工业局局长、贵州省轻纺工业厅副厅长。现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

1953年出生于一个革命家庭,6岁时跟随父母到贵州。

1960年代末,乔洪在贵州参军,1975年离开部队,进入国家机关工作。先是在毕节地区广播局,后任毕节地委机关秘书、科长、共青团毕节地委书记,在贵州最穷的县之一毕节地区纳雍县做过县长,担任过毕节地区轻纺工业局局长。这期间,乔洪读完了经济管理专业大专。

2007年5月18日,中共贵州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乔洪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两规”措施。 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乔洪在2002年组织销售业绩较好的部分经销商及茅台集团部分先进工作者赴韩国观看世界杯足球赛活动中,涉嫌接受承办单位贿赂。

2010年1月15日,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乔洪 - 改革茅台

乔洪上任之后,全面开始了茅台的市场开拓,在全国大规模铺设专卖店,不断开发各种不同规格、不同系列、不同品种的酒,迄今品种已近200种。茅台还为机关、团体和知名人士定制专用产品,为党政军部门和大企业封坛窖藏茅台酒。茅台很快走出低谷。 乔洪2000年从贵州省轻工业厅副厅长调任茅台总经理时,茅台的销售额只有9.8亿元,而到2006年的数字是62亿元。茅台销售额7年至少增长7.48倍的秘密,不能不说主要得益于乔洪大规模建立的专卖店及网络销售渠道。2007年3月19日,乔洪在首届“中国酒业营销金爵奖”上获得营销成就奖。 乔洪2000年来到茅台。贵州茅台是茅台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使贵州茅台2005年销售额为39.3亿多元,2006年销售额达到48.96亿多元,净利润15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5%和34%,每股收益高达1.59元,发展势头良好。2007年一季度,公司主营收入和净利润又同比上升17%和24%。业内认为主管销售的乔洪对此“功不可没”。

四、乔洪 - 涉嫌巨额受贿

2000年,乔洪从贵州省轻工厅副厅长的职位“下放”到下属企业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2007年5月14日,贵州茅台发布公告:乔洪因工作原因调任贵州省国资委副主任。 2007年4月30日,主管茅台酒销售业务的乔洪与朋友吃饭时,被贵州省纪委的人员带走,随后被“双规”。此前,乔洪四弟乔建华在4月1日被带走;4月下旬,兄弟俩的妻子也分别被带走;5月12日,乔洪之子乔木在北京失去自由。 2007年5月18日,中共贵州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乔洪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两规”措施。 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乔洪在2002年组织销售业绩较好的部分经销商及茅台集团部分先进工作者赴韩国观看世界杯足球赛活动中,涉嫌接受承办单位贿赂。

乔洪落马是因为在茅台组织部分经销商到韩国旅游时收受了不该拿的钱款。事件的起因,是茅台2002年组织经销商前往韩国观看“世界杯”,这次活动由茅台在烟台专卖店的江姓经销商代理。这位江姓经销商几次倒卖后,从中获利200多万元,而在活动经费报销单上签字的就是乔洪。此后,江姓经销商用现金答谢乔洪。2007年3月15日,江姓经销商到重庆参加糖酒订货会时被警方带走。 2008年10月28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乔洪等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底至2007年3月,乔洪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弟乔建华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4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还指控:乔洪尚有折合人民币84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判死缓

2010年1月15日,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乔洪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洪于2000年底至2007年3月期间,利用其担任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一百余次分别收受胡某、公某、罗某某等22人的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323万余元;伙同其弟乔建华共同受贿218万余元;被告人乔洪另有折合人民币820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弟乔建华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乔洪的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乔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具有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本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案被告人乔建华亦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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