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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

曾成杰个人资料: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1958年11月出生,湖南新邵县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非法集资总额达34.52亿余元,因兑付不能,造成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并有一名群众用汽油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逮捕。2011年5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成杰死刑。2011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曾成杰死刑。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
资料更新时间:2019-12-11 17:31:26

话题人物 经济人物 企业家

一、个人资料简介

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1958年11月出生,湖南新邵县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非法集资总额达34.52亿余元,因兑付不能,造成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并有一名群众用汽油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逮捕。2011年5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成杰死刑。2011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曾成杰死刑。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

二、人物经历

曾成杰,男,出生于湖南邵阳新邵县酿溪镇的一个贫困家庭。

1986年,曾成杰带领50多位老乡到湘西吉首,开始从事房地产业。

2003年6月,曾成杰开始竞争吉首市的“三馆”(州体育局的体育馆、州文化局的图书馆与群艺馆)项目。

2004年1月8日,曾成杰、范吉湘注册成立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更名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三馆公司”),曾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范任总经理。

2004年5月20日,正式获准并开始三馆工程项目拆迁。

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逮捕。

2011年5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

2011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

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

三、涉案被捕

2008年12月, 曾成杰因涉嫌集资 诈骗被逮捕,曾成杰的大女儿曾正,时任该公司财务部出纳、审计。同案的三馆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邓友云(曾成杰的妻子),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此外,三馆公司多名管理人员一并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四、非法集资

非法获取项目开发权

2003年6月至9月,曾成杰为获得湘西自治州 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开发权,采取瞒报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行贿湘西自治州州长 杜崇烟的弟弟杜崇旺(已判刑),以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名义获得“三馆项目”的开发权。

2003年11月,曾成杰和范吉湘在吉首市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后,即开始在当地媒体上以大量广告虚假宣传“三馆项目”已由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联合开发。同时,曾成杰和范吉湘商议决定,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月15日正式开始以《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

为筹资金许高额利息

2004年1月30日,该集资主体变更为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馆公司)。公司成立后,曾成杰便以三馆 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

在缺乏资金和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组织 宋长银、 曾正(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采取与集资户签订认购协议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投资合同书等形式,并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又决定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并支付奖励金额累计11522.36万元。

为了最大量地集资,曾成杰不顾自身兑付能力,反复多次提高三馆公司的非法集资利率。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将集资利率从月息 1.67%逐渐提高至10%。同时,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

2004年10月22日,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工程正式动工,同年12月9日,一期A栋7339.71㎡面积取得预售许可。至2008年8月28日,该一期工程共计销售回款8400万元,三楼以上的大量商铺房产滞销。

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又决定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2007年5月17日至 2008 年8月19日,三馆公司支付奖励金额累计11522.36万元。

大肆宣传 争名夺利

曾成杰为维系资金链,隐瞒“三馆项目”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亏损的事实,项目区域由吉首市拓展到 长沙、 株洲和 邵阳等大中城市,并宣称在三馆公司投资没有任何风险等。

此外,曾成杰还通过邀请 明星参加三馆公司成立周年庆典、大众飙歌、开展情系农民工等活动大肆彰显公司实力,并花钱为三馆公司和曾成杰个人换取“湖南商业地产十强”、“第二届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中国诚信企业家”等荣誉。

集资后无法兑现利息

名利双收后,曾成杰便开始使用集资款以他人名义投资和成立公司,转移资产。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但是实际投入工程项目支出只有5.56亿余元。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直接转移资产共计 2.64亿余元,个人隐匿占有大额集资款1530万元,将资产转移到其妻邓友云名下1991.768万元,直接套取731.99万元。

2008年7月,三馆公司集资款退本付息出现困难。同年9月,三馆 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因三馆公司及吉首市其他进行非法集资的公司相继不能兑付到期的集资款本息,2008年9月5日吉首市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同月25日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09年1月20日14时许,集资户吴某见集资款兑付无望,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旁的人行道上用汽油当众 自焚造成七级伤残。

五、法庭审判

一审判决

2011年5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曾成杰、曾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成杰组织、指挥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曾正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邓友云等在被告人曾成杰的组织、指挥下,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友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决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邓友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审判决

2011年12月26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曾成杰、曾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86.45万元,集资诈骗金额为82983.67万元,曾成杰、曾正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曾成杰、曾正的行为均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曾成杰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曾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邓友云全权委托曾成杰处理三馆公司业务,协助曾成杰管理非法集资事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邓友云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判决驳回上诉人曾成杰的上诉,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成杰的一审判决。上诉人曾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诉人邓友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执行死刑

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

六、法院释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就曾成杰案答记者问

问:曾成杰是如何拿到“三馆项目”开发权的?其“三馆公司”是如何运作起来的?

答:2003年6月,湖南湘西自治州政府决定对“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明确要求竞标的开发商不准挂靠和委托报名,同时要求开发商需要有4000万元自有资金。

曾成杰参与“三馆项目”招标时,其自身没有公司实体,没有开发资质,是通过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又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再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违规参与竞标;其自身没有资金,没有抵押物,为了向政府交纳“三馆项目”的开发投资项目保证金4000万元,其以挂靠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名义,向吉首市人民路信用社贷款4000万元,贷款的利息80万元都是其向他人借款支付的。为了获取“三馆项目”,曾成杰贿赂当时湘西州的州长杜崇烟弟弟杜崇旺(因受贿已被判刑)20万元,并向杜崇旺许以利益回报,要求杜崇旺找杜崇烟(因受贿已被判刑)帮忙争取到“三馆项目”。

后曾成杰挂靠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湖南湘西荣昌集团三家公司同时中标,政府要求“三馆项目”成立新的房产联合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曾成杰随后便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其他两家公司签订三馆开发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通过分别向两家公司支付200万元和600万元的方式,让另两家公司退出“三馆项目”开发,曾成杰从而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

曾成杰个人在开发“三馆项目”前实际上没有任何资金。1996年前,曾成杰在邵阳市百春信用社贷款152万元,没有按期归还贷款,信用社将其起诉到法院,后双方虽然分两次达成和解协议,但是曾成杰始终没有履行协议。

三馆公司是为开发“三馆项目”而成立的,其成立也是在取得“三馆项目”开发权之后。成立三馆公司的注册资金不是曾成杰个人或家族投入的资金,而是来源于其和相关人员利用关系于2004年向吉首市农村信用社贷款850万元,之后曾成杰利用集资款来偿还该贷款。此外,由于曾成杰当时是假释人员,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在三馆公司中,曾成杰是总裁,其妻邓友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可以说,曾成杰完全是使用一种“空手道”的手段和方法,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公司的成立、运作和“三馆项目”全部利用贷款和非法集资资金来进行。按照规定,开发“三馆项目”需要有自有资金4000万元,企业要投入注册资本金和具备开发资质,就当时的情况来看,曾成杰这些条件都不具备,其不是一个遵纪守法办企业的人。

问:曾成杰的非法集资从何时开始的?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曾成杰为何能吸引这么多的集资户参与?

答:实际上,三馆公司尚未成立时,曾成杰就已经开始非法集资。2003年11月5日,曾成杰等人就在吉首市武陵东路湘运宾馆四楼租了两间办公室,挂牌成立了“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开始在当地媒体上以大量广告虚假宣传“三馆项目”已由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联合开发,并私刻了“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的印章,在没有经过任何批准的情况下,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非法集资。

曾成杰主要是靠不计后果的高利率和高奖励来诱骗社会公众参与集资,从2003年11月到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了参与“三馆项目”、三馆物业认购、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等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集资利率从年息20%(月息1.67%)逐步提高到月息10%,即年息120%。同时,从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还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对存半年的奖励250元/万元,存一年的奖励500元/万元。2008年7月,奖励又提高至存三个月奖励300元/万元,存半年奖励600-800元/万元,一年奖励1200-1600元/万元。不计后果的高利率和高奖励直接导致2008年9月资金链断裂后,曾成杰因无法向集资户兑现承诺而公告停止还本付息,之后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自焚恶性事件。

问:群体性事件及自焚事件当时的情况是怎样的?

答:在案证据表明,群体性事件共有三起:一是“9·5”事件,2008年9月5日,吉首市爆发万余名集资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严重扰乱正常铁路运输秩序;二是“9·24”事件,2008年9月24日,吉首市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政府、围堵道路、打砸抢了新一佳超市;三是“9·25”事件,2008年9月25日,集资户数千人围堵湘西自治州州政府机关,砸伤执勤武警多人,州政府大门接访室、值班室的门窗、玻璃被打碎,不法人员拆下并砸烂州政府牌子,围观群众万余人聚集,交通严重堵塞、店铺全部关闭,秩序混乱,事后有数人因该事件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焚事件情况是,一名集资被害人叫吴安英,当时处于下岗状态,三馆公司公告停止还本付息后,其他参与集资的公司也都陆续停止还本付息,据其事后自己陈述:“因其集资款无法取回,当时就想自己完了,生活上无来源,自己没有工作,又要养女儿,刚买的房子还要还贷款,生活压力太大,于是在州政府旁的人行道泼洒汽油将自己点燃烧伤。”经诊断,吴安英全身烧伤多处,面积达38%的重度烧伤,构成七级伤残。这是最为悲惨的后果。

问:在曾成杰非法集资过程中,哪些因素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答:除了高利息和高奖励外,虚假宣传是他的一个重要集资手段。在曾成杰利用媒体宣传中,他隐瞒了“三馆项目”中的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亏损的事实,在媒体上虚假宣传三馆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好、开发项目多,项目区域由湘西吉首市拓展到省会长沙和株洲、邵阳等大中城市,用这种方式对集资户进行欺骗。另外,他还举办了一系列的庆典活动大肆彰显所谓公司实力,并通过花钱为三馆公司和其个人换取荣誉,扩大社会影响,骗取集资户的信任。上述有关宣传共计支出982.44万元。

问:根据以往媒体报道,曾成杰三馆公司更多的是家族式操作,是这样的吗?

答:是的。由于曾成杰担任三馆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属于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后的假释人员,在有人告发曾成杰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条件情况下,其将三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他的妻子即被告人邓友云(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女儿曾正(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任出纳员。曾成杰作为三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集资的形式、范围、集资利率的高低、集资款的使用、对外投资等均由曾成杰个人决定,曾成杰用这种方式将非法集资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此外,曾成杰利用曾正先后安排公司员工调配公司资金至个人控制的账户。2006年5月,曾成杰安排曾正用个人身份证在中国银行等银行开设了六个银行账户控制集资资金,曾成杰、曾正可以随意调取支配。

问:曾成杰的集资总额为34.5亿余元,这些钱是否真正用到集资户所知的“三馆项目”中?

答:据案卷材料等反映,曾成杰的集资款投入到“三馆项目”的资金仅有5.5亿余元,大部分集资款没有用于“三馆项目”开发,而是用来还本付息,支付集资户奖励,拆东墙补西墙,其余被曾成杰非法转移、隐匿或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包括以他人名义投资的多个项目和公司。曾用集资款购买的资产转移至邓友云名下达1991万余元,个人隐匿占有大额集资款1530万元。另外,曾成杰的女儿曾正利用办理集资转单业务之机,采用虚假开单等方法套取集资款730余万元据为己有,用于购买豪车等挥霍消费。

问:因曾成杰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导致群体性事件后,曾成杰家人有何举动?

答:2008年9月,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这直接导致了三次群体性事件和一名集资户自焚事件。2008年10月,曾成杰妻子邓友云逃至海南,化名“林奕君”企图办理出国境申请,并试图以“林奕君”办理私人护照出逃,最后并未成功。警方到海南找到邓友云后,她还辩称自己是林奕君,不是邓友云。

问:曾成杰案中,舆论还关注了未归还的集资本金数额。湖南省司法机关的会计鉴定结果是17.7亿,但是曾成杰辩护方认为集资户实际登记的案发前未归还的融资本金为12.5亿,存在5.2亿的巨大误差。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司法机关的权威认定结果,曾成杰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为34.52亿余元,其中实际收到现金集资总额28.25亿余元,集资转存总金额6.27亿余元。曾成杰公司已退还集资本金总金额16.81亿余元,其中现金退本金总金额10.54亿余元,转存退本金总金额6.27亿余元,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这是司法机关依据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做出的认定结果。至于案发前未归还的融资本金为12.5亿元的说法,没有在案证据佐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没有证据支持的说法都是不能采信的。

问:此前,媒体曾将此案与吴英案做过对比,认为同是集资诈骗案,判决结果不同,有失偏颇,你怎么看?

答:这个问题有媒体已经对这两个案件做了对比。无论从犯罪数额、涉及人数、社会危害来讲,吴英案都无法与曾成杰案相比。在犯罪数额上,吴英案非法集资7.73亿余元,而曾成杰案高达34.52亿余元。从社会危害上来说,吴英案没有造成社会群体性事件,并检举他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曾成杰案造成三次群体性事件,还有一人自焚,社会危害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严格依法进行,态度极其慎重,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从曾成杰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来看,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是历年来判决同类案件之最;受骗人数众多,也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既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还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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