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梦佳照片

雷梦佳

雷梦佳个人资料:雷梦佳(1995年04月10日-2010年04月07日上午10时许),因和一女同学打架,班主任以组织全体同学投票来决定是否让她留下来改正错误抑或叫她回家接受教育一周。结果多数同学选择了让她回家。一个15岁花季少女就这样投渠自尽了。这一事件引发了所谓学生自主管理的底线以及所谓“民主评议”、“投票”等等……
资料更新时间:2019-12-15 08:41:16

一、个人简介

雷梦佳(1995年04月10日-2010年04月07日上午10时许),因和一女同学打架,班主任以组织全体同学投票来决定是否让她留下来改正错误抑或叫她回家接受教育一周。结果多数同学选择了让她回家。一个15岁花季少女就这样投渠自尽了。这一事件引发了所谓学生自主管理的底线以及所谓“民主评议”、“投票”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让人深深思考。每个人都不希望看到“雷梦佳事件”再次发生!

二、基本资料

中文名:雷梦佳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地:河南省洛阳市

出生日期:1995年04月10日

逝世日期:2010年04月07日上午10时许

职业:学生

事件:学生的自主管理造成的自杀事件

三、个人事件

2010年4月6日,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学生雷梦佳和同年级其他班另一个女同学打架,班主任周老师在4月7日组织全体同学投票。投票之前,周老师让雷梦佳先回避,然后让全班同学就雷梦佳严重违反班纪班规的现象做了一个测评。测评是道选择题:是留下来给她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还是让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结果对雷梦佳不利。26个同学选择让她回家接受教育一周,12个同学选择再给她一次机会。

在得知自己被大部分同学投票赶走后,于是,周老师打电话给雷梦佳的母亲,让她来接女儿回家。但是,雷梦佳已在学校附近的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了遗言:“雷梦佳生命就此结束!爸、妈,对不起,你们的恩情来世再报!辉辉,来世再做好朋友!”

15岁花季少女留下遗言,投渠自杀。

2010年4月7日,在学校附近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遗言后,雷梦佳投渠自尽。

四、新闻报道

学生自主管理的底线在哪里?一群未成年人能否决定一个未成年人的命运?15岁花季少女沉甸甸的生命拷问,让人无法逃避。

被投票赶走后,她跳进水渠

“雷梦佳生命就此结束!爸、妈,对不起,你们的恩情来世再报!辉辉,来世再做好朋友!”4月7日,在学校附近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遗言后,洛阳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学生雷梦佳投渠自尽。

4月20日,雷梦佳的父亲雷先生告诉记者,4月10日,是雷梦佳的15岁生日,去年生日,她还请几个要好的朋友,撮了一顿以示庆祝。但今年的生日,没有了好朋友和父母的祝福,不知道她在另一个世界是否过得快乐?

媒体报道,雷梦佳死于4月7日上午10时许。而在10时以前,雷梦佳被全班多数同学投票赶出了学校。

全班投票的起因是雷梦佳犯了错。4月6日,雷梦佳和同年级其他班另一个女同学打架,班主任周老师在4月7日组织全体同学投票。投票之前,周老师让雷梦佳先回避,然后让全班同学就雷梦佳严重违反班纪班规的现象做了一个测评。测评是道选择题:是留下来给她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还是让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结果对雷梦佳不利。26个同学选择让她回家接受教育一周,12个同学选择再给她一次机会。

根据多数学生的意见,周老师给雷梦佳母亲朱女士打电话,让她把孩子领走。对于老师的决定,朱女士说“自己并没有反对”,但当她赶到学校时,却发现自己的孩子不见了。

律师:投票赶人,属于变相体罚

作为当事方,雷梦佳的班主任周老师在接受采访时承认,投票决定雷梦佳的去留是事实,但孩子的死在他意料之外。周老师还透露,班上有规定,对犯错误的同学,学生要民主评议。

4月15日,经孟津白鹤镇政府、学校和死者家属等五方多次协商,达成协议,由镇政府、村委会、西霞院初级中学、教师本人等给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9万元。

对老师的做法,雷先生认为,很不妥当。孩子再调皮,老师也不能组织同学赶她走,15岁的女生心理还未完全发育成熟,怎么能用这种极端的方式对待学生?

雷先生说,雷梦佳平常性格很开朗,没有心理疾患。学习成绩在班里也不错,爱好文学,班主任老师平常对她也不错。老师如果是打她一顿,她也不会投河,关键是民主投票,伤了孩子自尊。

4月14日,媒体报道雷梦佳的事后,孟津县教育局给洛阳市教育局递交了《关于白鹤镇西霞院初中学生雷某擅自离校后溺水身亡事件的调查及处理情况的报告》。4月15日,校方把补偿金给了雷梦佳的家人。

雷梦佳的母亲朱女士不同意孩子“擅自离校”的说法。她说,是老师让孩子离校的。老师不把孩子亲手交给家长,这样做是不负责任的。

洛阳洛太律师事务所张耀显律师说,民主投票赶学生走,属于变相体罚学生,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相悖,但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学校应该负多大的法律责任。

当事老师神思恍惚,校长被停职

4月20日,记者赶到西霞院初级中学,想搞清这次民主投票的前因后果。

负责人李校长说,恳请媒体放过老师。因为目前电视、报纸、网络轮番上阵,矛头直指老师和学校。当事的周老师,目前神思恍惚,已在家休息。周老师家属找学校多次,说周老师现在精神状态很不好,实在不宜接受采访。

李校长说,雷梦佳出事后,周老师就被教育局领导批评了,包括自己也被停职,目前自己是代理校长,眼下全校48名老师,人人自危,不敢管学生了。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面临崩溃。

雷先生说,雷梦佳死后,周老师连道歉的话都没有。学校应该对全体老师进行再教育,以避免悲剧再发生在其他孩子身上。

李校长说,不是不道歉,而是周老师的确受到巨大打击。从4月10日开始,学校已经对全体老师进行了四遍培训,下一步还要对老师进行再教育。

对雷先生所称的雷梦佳性格很开朗,李校长说,的确是这样。

李校长透露,对雷梦佳的死,雷先生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倒是希望能查清真实死因,因为黄河渠的水平常比较浅,水位才到雷梦佳膝盖处,而雷梦佳出事那天,水位却上升了,这中间有何蹊跷,应该调查清楚,现在舆论一边倒地说学校逼死孩子,这不公平。

不过,一位学校老师告诉记者,和雷梦佳打架的另一名女同学,也受到了老师批评,但没有遭受被同学投票赶走的命运。

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是,为什么要组织学生投票赶雷梦佳走?李校长说,县教育局曾开过研讨会,要求推广学生自主管理,没想到周老师让学生自主管理,却出了这事。

雷梦佳被同学投票赶出校门,是不是学校自主管理的具体条文规定?李校长说,自主管理是新事物,教育部门和学校只是鼓励老师进行探索,学生违反课堂纪律,和同学打架,该给予什么样的处罚,该不该由学生投票决定,这些没有硬性具体规定。

沉痛课题:学生需要什么样的自主管理?

在西方的法庭审判中,经常使用陪审团制度,让公民决定公民的命运。学校或老师不能用这种方式管理学生吗?

张耀显律师认为,陪审团制度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而初一学生是未成年人,让一群未成年人决定另外一个未成年人的命运,是荒唐和不负责的行为,由此来剥夺孩子一周的教育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开的媒体报道显示,学生自主管理在很多学校都已实行。三年前,漯河市一小学,为鼓励学生自主管理,设立了校长助理制度,小学生代替校长,检查校纪,对学生进行管理,受到了家长和老师的普遍好评。而焦作市沁阳市教育局2008年开始取消小学生家庭作业,让学生在业余时间自主管理自己,家长也很满意。

但自主管理的“龙种”为何在雷梦佳的学校就成了“跳蚤”?陶行知先生曾撰文说,自主管理是为学生预备种种机会,使学生能够组织起来,养成他们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一百条建议》中曾经说过:“自我教育需要有非常重要而强有力的促进因素——自尊心、自我尊重感、上进心……”郑州市教育学会会长陈明魁认为,西霞院初级中学采用伤害学生自尊心的方式,来进行学生自主管理、自我教育,如此南辕北辙的行为,不能和自主管理画等号。

陈明魁说,中国内地,目前还没有哪一级教育部门公开推行学生自主管理制度,究竟学生该如何自主管理,底线和边界在哪里,还是一个正在探索的历史性课题。

西霞院初级中学李校长说,农村学校老师的水平的确不如城里,这个悲剧,给学校提了个醒,希望全社会都来关注如何提高教育不发达地区教师素质问题,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悲剧。

五、专家观点

教育惩戒权的底线在哪里

这是一起意外的悲剧。因为学生自尽,舆论一边倒地对当事教师的“投票行为”进行谴责:家长认为,“老师如果是打她一顿,她也不会投河,关键是民主投票,伤了孩子自尊”;律师说,“民主投票赶学生走,属于变相体罚学生,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相悖”,好在“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学校应该负多大的法律责任”。

谁也不希望悲剧发生,但就具体事件而言,恐怕也当慎言教育惩戒的责任。学生打架不是小事,影响恶劣自当有所责罚,这既是对当事人及其家长负责,也是对教育秩序与环境负责。那么,如何惩戒?班主任没有独断专行,而是将“继续留下来”还是“带走家庭教育一周”的选择权交给同班的学生,情理上并没错。

通过这一悲剧,我们再次见识了教育惩戒权动辄得咎的尴尬处境。其实,应不应严责班主任及学校的教育行为,只须回答好两个核心问题。

一是“民主投票”合不合乎程序正义,这一环节是不是必然、或者基本必然导致学生的自尽行为?我们总不能因为有人吃饭小概率地噎死了,于是就说饭店居心叵测,谋财害命吧。

二是学生打架这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究竟要不要追责?有一点是肯定的:假设打架的学生不被带走,也不被责罚,可能又会有人说“枉为人师”,基本的责任也不履行,孩子犯错了为什么不教育?

那么,学校该怎么做?我们不提倡体罚,也不接受悖逆教育规律的威权教育。然而,我们更当明白一个道理:惩戒与赏识是教育的天与地,缺了谁都不能算是完整的教育。

伪民主VS软暴政

老师愚昧,害煞学生;师道尊严,空话一声。

26比12,同窗孩子的一次“表决”,把一位初中女生推上了绝路!在这个蓬勃的春天,在河南洛阳某初中,15岁的雷梦佳因和同学闹架儿,被班主任周老师“授权”全班同学进行“投票”,以决定她是留下,还是“请家长带走教育一周”。在被“多数人”决定“走人”之后,雷梦佳投渠自尽。

“被民主”,一个多么严酷的现实。周老师说,“班上有规定,对犯错误的同学,学生要民主评议”。由此可见,这个老师十足一位“民主盲”。他竟然不知道民主主要是用来决定公共事务的,而不是处置个人的。

类比一下吧:公交车里15个人,有14人投票决定把另一个看起来邋里邋遢的人赶下车,请问这是民主吗?办公室里10名同事,9个人投票表决把另一个爱提批评意见的人开除,请问这是民主吗?四合院里住着5户人家,4户户主投票一致同意把另一个大户的房子没收作为公用,请问这是民主吗?只要不是脑壳被门板夹得厉害——脑残得不行的人,都不会认为这是真民主。

是的,这绝不是民主,而是伪民主。这种伪民主的本质,是“局地多数人暴政”,只是这种暴政以“民主”的面目出现、表现为“软暴政”而已。民主本该成为一种现代生活方式,民主本可以从政治生活渗透于日常公共事务,但用错对象的“民主票决”,那就绝不是民主,而是典型的不懂民主为何物的伪民主。一个普遍缺乏真民主的环境,才会产生大量的伪民主。

教育中,民主是应有之义,但首先一定要弄清民主之真伪。比如,全校学生投票决定“女生不能留长发”校规的去留,这是民主;如果全校学生投票决定一位“不遵守”校规而留了长发的女生的去留,那就是伪民主。伪民主如果肆虐,软暴政必然横行。

民主化班级管理,是教育管理中的一种方式,更是一种学问、一种思想。教教教师,为他们进行一次民主常识培训,看来真有必要——因为这些老师在他自己的学生时代,就没有受到过公民教育,是个骨子里的民主盲。

投票逼死女生是教师导演的多数人暴力

学生打架,影响肯定不好。班主任因此对学生进行教育无可非议,以民主投票的方式管理班级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班主任以此决定犯错学生的去留,显然没有把握好适当批评教育的分寸。

从契约角度讲,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就与学校达成了委托监护关系。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有义务履行委托协议,保护孩子的受教育权,把孩子安全交还给家长。班主任以投票的方式驱赶学生离校反省,实质是一种违约行为。少数服从多数虽然是一种民主形式,但是学生的受教育权不适用于此——如果一个学生的受教育权这样被“少数服从多数”屏蔽掉了,无疑将十分可怕。

从教育的角度讲,教师组织学生投票驱赶打架女生是一种教育的失败行为。如何教育引导那些淘气孩子,既是对教师智慧与教育艺术的检验,也是教师工作的职责所在。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得好:“漂亮的孩子人人喜欢,只有对丑孩子的爱才是真正的爱。”虽说雷梦佳自杀除了与投票直接相关以外,还与其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有关,但是雷梦佳自杀还是给教育者敲响了警钟。

退一步讲,即使没有逼死学生,“民主”投票驱赶学生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如此做法会深深刺痛孩子的自尊心,并让孩子产生逆反、孤僻心理,甚至给孩子留下可怕的阴影。教育有句名言,“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打架的学生只是调皮,并非无可救药。在价值观念多元化、素质教育不断深入人心的今天,老师更应该树立以生为本的理念,一切从学生的根本利益出发,让全体学生感受到学习的快乐,感受到集体的温暖,而不能粗暴剥夺部分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逝去的生命无法挽回,雷梦佳之死令人痛心。这对当事学校与班主任都是一个教训。与此同时,值得追问的是,还有多少违反教育规律、伤害孩子心灵的荒唐做法仍在被一些教育者沿袭,腐蚀着教育的明天呢?这实在是一个沉重的话题。

多数人之“暴”是从哪里来的?

这起悲剧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多数人暴政”,并由此反思当前教育在“公民教育”上的严重缺位。这是一起典型的“多数人暴政”殆无疑义,但如果人们的思考仅止于此,将错失悲剧的真正成因。我们不妨换个角度,假使当时全班投票投出的是一个相反的结果,这样的悲剧还会发生吗?再假使当时并非交由全班投票而是由班主任决定让雷梦佳的母亲将其领回,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吗?

在这起悲剧中,“民主”的工具被错用了,然而左右结果的并非“民主”这个工具,而是每一个孩子的内心——要他们预知行将有一起悲剧发生,显然超出了他们的能力,但他们理当能够意识到,自己的一票将对同学的尊严造成怎样的伤害;假使他们懂得友爱,懂得照顾别人的尊严,懂得设身处地,那么他们手中那一票就不会轻易投出。我们甚至可以想像当他们投出那一票时潜藏于内心的幸灾乐祸,犹如大家一起向一个被人包围的弱者扔石头,其实人有没有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家可以向他扔石头,并从中收获快感。而如果我们将思路延伸,以此观照成人世界,观照社会,当明白人与人之间缺少友爱与尊重,并形成“多数人暴政”,并不唯这些孩子为然。

“公民教育”可以培养人们对规则的敬畏、对权利的尊重,然而要培养人们的爱心、悲悯心,则非“公民教育”所能承担——“公民教育”之外,更不可或缺的是“爱的教育”,甚至可以说“爱的教育”乃是“公民教育”的前提,因为唯有先在一个人的心中建立起友爱意识,其对规则与权利的尊重才会发自内心、自然而然。

毋庸讳言,不管是“公民教育”还是“爱的教育”,在我们当前的学校教育中都普遍缺位。而缺位的原因,一方面是负有教育之责的教师与教育行政人员本身就缺少公民训练、缺少友爱情愫(那位班主任就是如此),要他们将公民意识、悲悯情怀传递给学生,显然是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另一方面则是当前教育体制对“公民教育”的排斥或者说忽视——当前教育体制更喜欢灌输“服从”意识而排斥公民的“不服从”意识,而在“爱的教育”上又往往流于大而无当与形式主义——比如讲爱就讲“无私的爱”,讲到你根本做不到;表达爱心就是捐钱捐物,很难设想在这种“借父母的钱献自己的爱”的过程中,爱心能得到多少滋润与成长。于是我们看到当玉树临难,小学生们争相献爱心,人人有“大爱”,另一面却依然会发生全班投票将同学推向死地的悲剧。

当民主的屠刀砍向少年时代的苏格拉底

民主是个好东西。可是,民主也具有两面性,一面是天使,另一面则为魔鬼。让班级管理完全民主,不可谓不是一种教育创新,对于学生民主意识、公民意识的培养,定然有着不言而喻的意义。可是,培养归培养,启蒙归启蒙,将之落实到现实场面,甚至是把班级搞成古典时期的民众法庭,从而对某一学生进行宣判,却也难逃“多数人暴政”之嫌。雷梦佳的死,就证明了“民主屠刀”的残酷性。 虽然民主程序的制定者班主任老师与公投的践行者每位学生,都没有直接杀死雷梦佳,但雷梦佳的死却与每个人相关。更为直接地说,是班主任与同学们对民主的新鲜感与投票热情直接宣判了雷梦佳的死刑。当然了,也有人会问,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也是被民主制度杀死的,可苏格拉底却是欣然接受的,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在笔者看来,雷梦佳,只是一名初一的学生,她没有必要成为民主的牺牲品,更没有义务为民主制度去丢掉自己的性命,她即便没有民主意识,她也仍然能成为一名好学生、一个好孩子。还有,对于一个孩子而言,看重同学们对自己的评价,往往要比所有的价值都要重要。所以,与其说杀死雷梦佳的是民主决策后的“回家反醒一周”,还不如说说她在同学们面前失去了面子和尊严。 而苏格拉底则不同。他是当时古希腊的最伟大哲学家与公共知识分子,他不仅能完成对民主概念利弊的权衡,必要的时候,他还有义务为民主制度去牺牲,并且,只有这样,全体国民才会认为民主制度是好的。所以,苏格拉底临死前是淡定的、坦然的。 可以说,两者的身份、年龄直接决定了不同的心态和责任。而在幼稚的市民社会与幼稚的教育体制中强行推行原始的野蛮的民主,势必会造成校园悲剧的发生。也只能说,雷梦佳的死只能证明校园民主的荒谬,而苏格拉底的死却能证明民主制度的伟大。 记得4月22日《南方周末》发表了一篇中学生写的评论,名字叫做《民主会给班级造成混乱?》。其大意是讲,班主任为了完成对班级民主的纠编,印发给了一些这样的文章给学生看:《印度解决不了温饱问题是民主的错》、《越民主越腐败》、《缺乏民主是一种优势》……虽然说这位班主任印发的这些文章有些“言重”了,可笔者相信,这样的班级中是断然不会出现第二个雷梦佳的。校园民主,永远是个争论不完的话题。可是,如果孩子们的观念中无民主的土壤与意识,整个社会也没有市民社会的常态与理念,断然把学校里的所有事务都民主化、公投化,只能是对“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重演。唯有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土壤到了最肥沃的时候,学校民主才到了得以推行的成熟时机。

为何恁多同学“选择”赶走犯错女生?

一个花季少女在被同学投票赶走后,不堪如此打击,终于怀着对父母和朋友的无限留恋,结束了年轻的生命。闻之,令人无比心痛!然而让人更加痛心的是,为何在“留下来给她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和“让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这两项一轻一重的选择中,小小年纪的初中生竟然多数都选择了那项“重”的“教育”方式呢?出现这种对犯了错的朝夕相处的同学不给“机会”而赞成“从严”的集体行为,我们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应不应该对此做一番深刻的反思?

一位伟大的哲人曾经教导我们:“一个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一个人的思想”,家庭和学校是孩子们的重要“社会存在”,因此,父母以及老师对待犯错者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孩子对待犯错同学的态度。我们在“文革”中的很长一个时期,都热中于把一些所谓犯有各种错误的批判、斗争对象,“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叫他永世不得翻身!”而今虽然“文革”已去,但此种对犯错者不依不饶的“遗风”犹存。某些家长对犯错的邻人、同事的穷追不舍、大加挞伐,以及在本单位领导或对立面犯错后的弹冠相庆、举杯庆贺,都会对孩子的心灵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一些教师平时对犯错学生的疾言厉色、厌恶情绪、冷漠态度、孤立政策,更是对学生的一种误导,教师的这种直观演示,必然会使平日习于看老师“脸色行事的学生上行下效。在这种“家里家外”的“社会存在”中耳濡目染的学生,如果让他们在几个轻重不一的选项中选择对犯错同学的“教育”方式时,他们不选惩罚最重的方式才怪!

所以,“被大部分同学投票赶走后”而引发女学生自杀的事件,表面上看好像是学生的投票结果所引发,但问题的根源则在我们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倘使我们的家长和老师平时在对待犯错者的态度上,能够做出正确对待的表率;倘使我们在孩子如何做人的教育上,能从小就注重培养他们的善良之心、恻隐之心、仁爱之心,他们何至于在同学犯错后选择“让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的“教育”方式呢?恐怕都会主动、热情地去接触、关心、帮助犯错的同学,而少女自杀的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努力培养孩子的善心和爱心吧,这是一个关乎国民素质的大课题。

投票逼死女生折射教育者的法定职能沉沦

据说现在中小学校都很时髦“自主管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让他们对班级乃至学校事务有更大更多的话语权。雷梦佳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无疑很好跟上了这个时髦,让同学投票决定犯错误的雷梦佳的去留——够“自主管理”,够民主了吧?

遗憾的是,种下龙种结出跳蚤,雷梦佳却以自杀身亡给热衷“自主管理”的教育者一句耳光。这些人要觉得委屈了:难道我们赋予学生更多“自主管理”权,也错了吗?

“自主管理”本身没有错,相较于之前体罚学生的种种粗暴措施,可谓教育理念上的一大进步。但问题是,“自主管理”不等于“放羊”,可以全然不顾教书育人者应该履行的职责。

与其说雷梦佳死于全班同学集体投票“放逐”,不如说死于班主任的失职——以“自主管理”为挡箭牌,将班主任应该有的教导犯错误学生的职能全部转移给同学,让大多数同学决定某一个同学的“生死”,这是不是很滑稽?如果这个逻辑成立,还要老师干什么,还要学校和教育法干什么?

雷梦佳之死,以极端的悲痛方式,让我们看到不少教育者理念和实践陷入了一个堪忧的误区:少管、不管就是“人性化”,就是尊重学生自主性。殊不知,这样的“自主管理”和体罚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都是法律和道义所规定的教育者职能出现不应该有的偏差与沉沦。

但愿雷梦佳之死能警醒教育者,回归常识,重新正视“教书育人”沉甸甸的责任和担当。

每一票都是射向同学的子弹

据说,学校正在推行学生的自主管理。只不过对于无论是身体、还是心智,都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的这些孩子们来说,自主管理一下迟到早退、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这些小事情还行,真要是去公投一个学生的去留,就不但是对被公投者的残忍,也会对公投者留下心理阴影。

在某种特殊的环境下,去赋予孩子们还无法把握的权力,只会在孩子心灵之中留下阴影,甚至对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恶果。

这里已经不是说有没有18周岁或者学校的纪律问题。当雷梦佳的同学利用老师赋予自己手中的权力,用投票去决定另外一个个体命运的时候,他们是不会质疑老师这样做是不是合理的,他们只会想到我这一票该投同意还是反对,甚至他们还会认为自己的这一票很神圣。当雷梦佳最后被集体决议说“你OUT”了的时候,那一刻,就像是一群待宰的羔羊集体蜷缩在一边,看着屠宰手从自己的一群当中拉了一只出去,而这一群或许还会想到自己是个幸运者,终于躲过了一劫,而对于那双腿使劲儿往后缩、眼里满是求救信号、不想被拉出去的一只,暂时安全的一群不会想到去搭救,顶多会有一点点的同情,甚至连同情也不会产生。人的恶,人的弱,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会被完全释放。

雷梦佳死了。投票决定雷梦佳离开的同学们还活着,这些同学甚至会有一些和雷梦佳玩得不错的。我不知道,当这些同学长大成人,甚至是在这些同学长大成人的过程中,这些同学或许是否会有一些困惑难以释去,有一些阴影难以消除。

也许你要说雷梦佳太脆弱了,或许她真的脆弱,但不论怎样,对一个孩子留校还是回家搞公投,其中的每一票都是射向雷梦佳的子弹。

可悲的“民主评议”

悲剧的发生并不是因为学生自主管理这样一种形式出错,而是当前中小学公民教育的缺失,是没有成熟的公民意识、不明确自己权利和义务所致。

很多学校里都会搞这种“民主评议”。只不过,雷梦佳,这个有着诗一样名字的女孩,就这样成为这种“民主评议”的牺牲品,真不知那位组织“民主评议”的班主任有着怎样的感想。

民主,简言之,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无论家庭、学校、单位凡遇到表决的事儿,肯定是唯“民主评议”马首是瞻,这与儒家思想提倡的个人服从集体也一脉相承。民主评议的最大好处就是简捷利落、名正言顺。要说是否众望所归我却不敢苟同。别忘了,几乎“民主评议”的选择结果都是引导式的,比如针对雷梦佳打架的这次所谓的“民主评议”,在评议之前班主任便已定性为“违反班纪班规”,这无疑已明确表示雷梦佳同学是错的应该受惩处,至于班主任给出的两个选择结果:留下看表现或让家长带走教育一周,说白了一点意义都没有,结果很明白,班主任就是想让雷梦佳走人回家,只不过为了体现民主,有必要再提供一个选择结果,不然怎么能叫民主呢?投票的结果可想而知,在班主任的引导下,同学当然会选择班主任最倾向的那个结果了。

学校那种所谓“民主评议”的气氛也非常浓厚。形式非常简单,班主任做出结果后只需问:同意的请举手!包括评选纪律最差的学生也是这样。所幸的,小学阶段的孩子自我尊重的意识还不是很强烈,不然,这种被频频使用的“民主评议”会催生多少个“雷梦佳”也未可知。

雷梦佳生前性格活泼开朗,学习成绩也不错,试想,一个性格外向的孩子面对“民主评议”也会选择一个极端的做法,那些性格稍微内向的孩子呢?从这个角度看,学校的所谓因自主管理应运而生的“民主评议”制度是不是也应该慎用,尤其是当这些个“民主评议”制度和一些人强大的意志控制力绑在一起时,“民主评议”这个被时代美谈的制度无疑会变成一把锋利无比的双刃剑,并且直取孩子的要害!

每个人都不希望看到“雷梦佳事件”再次发生!

有一种变态,叫投票

雷梦佳是被投票死的。令人心寒。

雷梦佳是死在“投票”的旗号下。如果“投票”蜕变成为杀人的凶器,那么,我们不能不说,这样的“投票”,已经变态。

蜕变成为杀人凶器的变态“投票”,是怎样的“投票”?估计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有的,就是因为生命被投票而扼杀的案例。譬如,雷梦佳;譬如,2009年,农民工陈国芳和张大有因为感冒,被同车的旅客投票,要求他们下车。陈国芳和张大有他们虽然没有死,但是在寒冷的冬夜,他们“被下车”时,很冷。

这种“变态的投票”,一般在出现在民间,出现在组织性很差的群体,出于一种自发的盲目的模仿。没有依据,没有规则,只是凭大多数人的态度。这种态度,与公平无关,与公正无关,有关的,是这个群体成员的情绪。偶而也尴尬于一些有组织的活动,譬如关于番禺垃圾焚烧厂项目全民公投的网友留言中,有网友质疑这是“让谁死”的投票。

现代中国开化以来,投票似乎成为一种裁决的新潮。虽然没普及性的教材,没有规范的培训,但是,大凡众口难调、众议难决、众说纷纭等事务,无不一投了之。或因可以挂上公平、公正的招牌,让人们看起很权威。以致无言以对,无语相辩,无法抗争。以致留下遗书,投渠自杀。

变态的投票,可以杀掉人的生命,也可以杀掉公平、公正。譬如武汉消协、个协与行业协会搞的谢绝自带酒水的东西,最得商家欢天喜地。如果某些单位年底把这些所谓服务监管对象的商家请来投票测评满意度,绝对是高票的满意。虽然消费者却无法满意,但是,消费者无权投票。投票一变态,公平不公平,公正不公正,谁知道呢?

变态的投票,很危险。

“被民主”的悲剧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因信仰和言论受到3位同胞的指控,由500个雅典公民组成的陪审法院,以360票对140票,决定对苏格拉底处以死刑。4月6日,河南洛阳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学生雷梦佳因与同学打架,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投票,决定是让雷梦佳留下学习还是请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大部分同学投票赞成将雷梦佳带走。4月7日,雷梦佳投渠自尽。

苏格拉底和雷梦佳“被民主”的悲剧,并非民主的失败,而是人们对民主的功用认识不清,对民主与自由的关系产生了重大误解。雅典城邦认为民主投票可以决定一个人的信仰和言论是否有罪,而雷梦佳的班主任显然认为: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及其受教育权,可以由同学们投票来决定。

他们错误地认为民主是终极价值,将民主凌驾于自由等基本人权之上。事实上,任何团体和国家,民主都只是保障和捍卫自由的最不坏的工具。因为,国家、社会、民主、法治、道德、市场、科学、责任、义务,都应当是为了最终实现、保障、捍卫、扩大人的自由权利而发展起来的体系或概念,以服务于自由为最终目的。

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这些让自由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人权产生于社会或国家出现之前,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是人间法律所能赋予,亦不能以法律、民主投票等形式加以禁锢、剥夺或限制。

所谓天赋人权,并非谁“口衔天宪,说这是天赋,那是天赋”,而是指人之为人的自由的属性,没有这一基本属性或基本权利,我们就不配称之为人,而必须另加一个确切的定义,如:奴隶。若问人权凭何天赋,就好比问眼睛、鼻子为何与生俱来,为什么我们是人,而它们是老鼠、猴子、猪?正因为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自由权利,才最终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

人们已充分地认识到,民主(选票)的权力是有限的,不能凌驾于自由之上,损害少数人或利益相关者的天赋人权。民主、法律若伤害了自由本身,即违背、扭曲了建立并执行民主和法律的初衷,沦为“多数人的暴政”。1930年代,即便纳粹德国每个人都同意灭绝犹太人,这种行为亦属犯罪行为;同样,就算日本人全体赞同“大东亚圣战”,也还是一种犯罪行为。

相反,苏格拉底、麻原彰晃或本·拉登的言论再不可理喻,令人反感,只要未对他人构成实际伤害,没有刑事意义上的犯罪,就无法对其治罪。

而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投票,所能决定的议题,无非是课外活动的内容或春游地点之类,不应包含有损学生人格尊严的内容。无论决定雷梦佳去留的投票结果为何,这样的投票首先就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更何况,受教育权是其法定权利,以选票作取舍,实在荒唐。

苏格拉底的悲剧发生2000多年之后,雷梦佳的悲剧再一次表明:我们的学校严重缺乏与民主有关的公民教育的内容。学生“被民主”,有苦说不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何在及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以死相抗,令人扼腕。最可悲的是,还有人以此质疑民主。归根结底,民主只是一个工具,好坏全在于如何运用,是捍卫和保障自由,还是伤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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