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照片

郑筱萸

郑筱萸个人资料:郑筱萸(1944年12月—2007年7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人,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11月入党。复旦大学生物系动物及人体生理专业毕业,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2007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
资料更新时间:2020-03-29 01:31:36

一、个人简介

郑筱萸(1944年12月—2007年7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人,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11月入党。复旦大学生物系动物及人体生理专业毕业,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2007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二、基本资料

中文名:郑筱萸

国籍:中国

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

出生日期:1944年12月

逝世日期:2007年7月10日

职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毕业院校:复旦大学生物系

三、人物经历

郑筱萸1968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生物系,先后历任杭州民生制药厂厂长、浙江省工会主席,1994年出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调整后,出任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2003年5月出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2005年6月被免职,但仍然担任中国药学会理事长。曾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入选首届全国医药行业优秀企业家。

1963年9月在上海复旦大学生物系动物及人体生理专业学习,1968年12月任杭州第一制药厂技术员,1979年3月起先后任杭州民生制药厂安全环保科副科长、技术科科长、计划科科长兼企业整顿办公室主任、副厂长、厂长兼党委书记。1991年2月起先后任浙江省总工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主席、党组书记。1994年4月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9月任沈阳药科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1995年5月任中国药科大学董事会名誉主席。1998年3月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3年5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2005年6月被免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曾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首届全国医药行业优秀企业家。爱好书法、音乐。

2006年12月26日,郑筱萸被中纪委“双规”。据称,郑筱萸被“双规”是因为此前已经被调查的前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的举报。2007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彻查郑筱萸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严肃处理。3月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宣布郑筱萸因严重违纪受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月16日,郑筱萸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指控郑筱萸在1997年中至2006年年底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审批八家药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过程中,直接或者透过妻子和儿子,受贿649万多元人民币。2001年到2003年,擅自降低审批药品标准,其后被揭发部分药厂虚报药品资料,其中六种是假药。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事件(详见“二甘醇”条目),以及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欣弗”注射液事件,导致十人死亡,多名病人出现肾功能衰竭。

2007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郑筱萸对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2007年6月18日14时40分,郑筱萸案二审结束,但没有当庭宣判,由合议庭庭后合议并择日宣判结果。6月18日18时10分左右,郑筱萸的辩护律师张庆、刘宁在其所属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公布了包括郑筱萸案的起诉书、一审辩护词、判决书、上诉状、二审辩护词等在内的9个法律文书。但最迟至6月19日14时左右即被删除。

2007年2月28日,政协十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撤销郑筱萸全国政协委员资格。中央纪委监察部3月1日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公布称,经查,郑筱萸在任国家药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一些医药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本人或伙同其妻、子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1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袒护、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性质十分恶劣。案件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会议要求对郑筱萸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彻底查清,依法严肃处理。中央纪委表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监局主要负责人,严重失职渎职;利用药品审批权,本人或伙同其妻、子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中渎职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问题已涉嫌犯罪。公布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郑筱萸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给予党纪处分97260人,占党员总数1.4‰。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政纪处分37775人,其中开除公职4058人,追究刑事责任3236人。“其中,查处了一批省部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有7名省部级干部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说。

消息灵通人士透露,郑筱萸案是在查办该局一批局处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时,发现了郑筱萸本人的违纪线索,进一步深挖出来的。对此,干以胜表示,我们高度重视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线索,特别是有关涉案人员交代的线索,对有关线索进行深挖细查,对“案中案”抓住不放,查处了一批“窝案”“串案”。在此次会议上,吴仪表示:“不能因为少数害群之马就否定多数同志的辛勤工作,也不能因为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就否定多年来取得的成绩和进步”“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一定能够扭转当前监管工作的被动局面,重塑新形象”。

四、执行死刑

2007年5月29日上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根据2007年5月16日法庭公开审理时出示、质证的证据认定,1997年6月—2006年12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启动专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郑筱萸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经后来抽查发现,包括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法庭认为,郑筱萸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本应认真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从政,但其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企业在获得相关许可证、药品进口、注册、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玩忽职守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2007年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终年64岁。

五、评价

郑筱萸在任内大力推行GMP认证,通过GMP认证,大大提高了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水平,进而也提高了药品质量。虽然当前所发生的“齐二药”和“欣弗”事件造成对GMP的质疑声音不断,但是GMP仍然是保证药品质量的最有力的制度。

郑筱萸在任内的铁腕政策大大改善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之前的药品市场的混乱局面,但是这也成了腐败的根源。由于郑筱萸为首的“药监局腐败窝案”给政府的公信力带来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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