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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格平

刘格平个人资料:刘格平(1904年8月--1992年)回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大堤东村人。出生于一个地主家庭,6岁时入私塾读书。1949年9月,作为少数民族的首席代表,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并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新中国成立后,刘格平历任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央……
资料更新时间:2025-03-09 15:46:58

一、个人简介

刘格平(1904年8月--1992年)回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大堤东村人。出生于一个地主家庭,6岁时入私塾读书。1949年9月,作为少数民族的首席代表,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并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新中国成立后,刘格平历任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央民委党委书记、中央民族学院院长、宁夏回族自治区主席、山西省副省长等职。

二、基本资料

中文名:刘格平

国籍:中国

民族:回族

出生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

出生日期:1904年8月

逝世日期:1992年3月

职业:军人

毕业院校:随营军事学校

三、人物履历

1904年8月,出生于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大堤东村一个地主家庭。

1918年9月,参加江苏督军直系军阀李纯的部队,后入随营军事学校学习。

1922年9月,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

1922年冬,回到家乡,发展刘子芳等人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

1923年2月,主持建立大堤东支部——津南地区第一个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支部。

1925年12月,发动领导了津南农民自卫军起义。

192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26年9月,创建津南党组织。

1927年3月底,在大堤东刘子芳家中主持建立了中共津南特委,并任特委书记。

1934年4月,在领导庆云县罢河工斗争中被捕。

1944年4月,出狱,到天津开展工作。同年8月,任中共天津市临时工作委员会书记。

1945年9月,任中共中央华东局民运部副部长。

1947年11月,任华东局渤海区党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城工部部长。

1949年3月,任华东南下干部纵队渤海三支队政委。同年5月,任华东人民革命大学副校长。

1949年9月,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并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1949年10月,任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52年,任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央民委党组书记。

1952年6月28日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民委主任李维汉、中央民委副主任刘格平向周总理、董老、彭真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呈送建议成立民族出版社的请示。

1955年3月,任中央民族学院院长。

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选举刘格平(回族)任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

1960年秋,被定性为“地方民族分裂主义者”,调离宁夏,到中央党校学习。

1965年后,任山西省副省长、革委会主任、核心小组组长、山西省军区第一政委和北京军区政委等职。

1992年3月病逝。

四、人物生平

1918年9月,参加了江苏督军直系军阀李纯的部队,后入随营军事学校学习。1922年9月,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期间,阅读了《共产党宣言》、《从空想到科学》和《向导》等进步书刊,思想进步很快。

1922年冬,回到家乡,宣传革命思想,先后发展刘子芳、王俊峰和刘景良等人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 1923年2月,主持建立了津南地区第一个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支部--大堤东支部。1925年12月,和中共早期党员张隐韬一起发动领导了津南农民自卫军起义,这是在我国北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武装向北洋军阀打响的第一枪。1926年7月,经天津党组织负责人于方舟、李季达介绍,由共青团员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同年9月,受党的派遣,到津南地区发展党组织。他是津南党组织的创建人,先建立了直隶沧县二中、省立泊头第九师范和家乡大堤东村等党支部,后又在吴桥县莫家场、沧县杜生、河间县张寺营、庆云县杨庄子、宁津县长官村等地建立了党组织。1927年3月底,在大堤东刘子芳家中,他以中共津南特派员的身份,主持建立了中共津南特委,并任特委书记。期间,注重加强领导和团结各县党组织,积极扩大党的队伍,建立武装,积蓄力量。1934年4月,在领导庆云县罢河工斗争中被捕,渡过了漫长的狱中生活。1937年,党中央指示收监于北平国民党监狱中的地下党员采取“假自首”的方式出狱继续斗争,刘格平是唯一没有执行这一指示的人。1944年4月出狱后,到天津开展工作。同年8月,任中共天津市临时工作委员会书记。他还组织了天津市救国会,任主任。期间,通过读书会、办刊物等形式影响和联系周围的群众,在各阶层开展爱国教育,还通过回民亲朋和老一辈世交关系做一些上层人士的工作。1944年10月下旬,回到渤海解放区。同年年底,调山东分局工作。后到山东分局党校学习,学习结束后,组织建立了山东省回民协会,并任主任。

1945年9月,华中局和山东分局合并组成中共中央华东局,任华东局民运部副部长。1947年11月,任渤海区党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城工部部长。期间,深入渤海一分区,布置领导大参军运动,短时间内超额完成任务,共有1.6万人光荣参军。纠正了一分区在整党运动中出现的所谓“搬石头”的“左”的倾向,帮助恢复建立农村党团政权和各种群众组织。1949年3月,随军南下,任华东南下干部纵队渤海三支队政委。同年5月,华东人民革命大学成立,任副校长。

1949年9月,作为少数民族的首席代表,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并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10月,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任副主任委员。1950年7月,作为中央西南民族访问团团长,分赴西康、四川、贵州、云南等少数民族地区慰问。1952年,任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央民委党组书记。1955年3月,任中央民族学院院长。1958年初,受党中央委托,到宁夏筹建回族自治区,任筹委会主任、工委书记。1958年10月,任自治区主席、区党委书记处书记、代理第一书记。1960年秋,被定性为“地方民族分裂主义者”,调离宁夏,到中央党校学习。1965年后,任山西省副省长。1967年进京时,被江青看中召见,回省后组织造反派夺取山西党政大权,成为山西省革委会主任、党的核心小组组长、山西省军区第一政委。1967年5月至1971年4月兼任北京军区政治委员、军区党委常委(1967年10月起)。1971年4月被解除山西省革委会主任之职。1992年3月病逝。

五、个人简历

刘格平[1903—1992]回族,1903年8月生,河北省孟村县人。曾用名刘子敏、刘襄侬。

1922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6年8月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相当于大学文化。

1919年在南京参加爱国学生运动。大革命后期起任顺直党组织军事委员,津南党的特派员,津南特委书记。

1928年被捕。

1931年出狱后到山西、陕西做兵运工作。1932年秋回沧州地区任特区军事委员。

1934年第二次被捕。

1944年出狱后,任天津市工委书记,山东回民协会主任。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12月至1949年任中共中央华东局民运部副部长。

1947年10月起任渤海区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1948年1月起兼任渤海区党委城市工作部部长,2月起任渤海区党委副书记兼渤海军区副政治委员。1949年任华东人民革命大学副校长、党委副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

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任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51年10月起),1954年9月至1958年2月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至1954年11月)。

1951年12月至1958年4月任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

1954年9月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

1954年11月起兼任中央民族学院院长。

1957年11月起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委委员、代第一书记,1958年3月至1960年9月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书记处书记;1958年6月至10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1958年10月至1960年9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1959年4月当选为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

1960年9月至1964年在中共中央高级党校学习。

1965年12月至1967年1月任山西省副省长。

1967年3月至1971年4月任山西省革委会主任、党的核心小组组长,其间:1967年5月至1971年4月兼任北京军区政治委员、军区党委常委(1967年10月起),曾兼任山西省军区第一政治委员。政协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共第八届、九届中央委员,中共八届一中全会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八届十中全会免职)。

1992年3月11日在北京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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