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万里照片

卢万里

卢万里个人资料:卢万里(1944.11—2005.12.16),男,1944年11月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一个农民家庭。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贵州省煤炭工业局财务处,任主办会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2005年12月16日在贵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资料更新时间:2020-05-07 01:27:01

一、个人简介

卢万里(1944.11—2005.12.16),男,1944年11月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一个农民家庭。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贵州省煤炭工业局财务处,任主办会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2005年12月16日在贵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二、基本资料

中文名:卢万里

国籍:中国

出生地:安徽金寨

出生日期:1944年11月

逝世日期:2005年12月16日

主要成就: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

三、人物履历

1977年调贵州省交通厅工作,

1985年12月担任贵州省交通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1992年调任贵州省铜仁地区行署专员,后接任中共铜仁地委书记。

1996年4月被任命为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同时兼任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2001年11月,调任贵州省经贸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四、人物事件

2002年1月24日,卢万里用在湖南省某市公安局办理的化名为“张唯良”的因私护照从广东经香港出逃斐济共和国。

2002年4月16日卢万里被押解回国。

2002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其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

2002年10月25日,中共贵州省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对其立案审查,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03年7月10日,经贵州省委常委会议决定,开除党籍,并处没收罚款2500万元。

卢万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偷越国(边)境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卢万里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卢万里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被告人卢万里利用担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59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了被告人卢万里的财产折合人民币5536.9万元,除受贿犯罪所得和合法收入外,尚有价值人民币2651万元的财产卢万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2年1月下旬,被告人卢万里化名“张唯良”,使用虚假身份资料骗取护照,经香港出境逃往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万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有索贿情节;卢万里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对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卢万里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使用骗取的护照潜逃出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2005年12月作出刑事裁定,核准一、二审判决、裁定。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后,于2005年12月16日对卢万里执行死刑。

五、腐败轨迹

心理失衡祸起对职位晋升梦想的破灭

1996年4月,卢万里从贵州最贫困的铜仁地委书记重新回到贵州省交通厅,被任命为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同时兼任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此时的贵州省交通系统已非四年前他调离时所能比拟。对于贵州省的公路交通建设而言,1996年到2000年“九五计划”期间是转折性的一年。据交通部资料显示,在此期间,贵州用于交通建设的资金达到了137.8亿元,较此前五年增加了六倍余。相对充分的资金迎来了公路大开发,1995年底,贵州的公路里程为32487公里,等级公路比例仅为38.9%,而能够封闭运行的高级或次高级公路只有11%,公路事业发展的滞后成为了阻碍贵州经济发展的瓶颈。“九五”期间,贵州省委、省政府果断作出举全省之力,把以公路为重点的交通建设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起飞的关键来抓的重要举措,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也为贵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大好的发展机遇和动力,贵州省的公路建设迅速驶上了发展的快车道,栈道悬绝壁、铁索横大江的交通运输格局正在被新的公路发展蓝图所刷新。

层峦叠嶂的金黔大地,绵延万里的公路建设线,为时年52岁的卢万里提供了一个充分施展个人才能的舞台,上任伊始的卢万里深知责任的重大,立志要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做出骄人的业绩。

——上任伊始,卢万里就全身心地扑到了正在开工建设的贵(阳)遵(义)高等级公路建设上,扑到了国道、省道改造的“保畅工程”上,在他的带领下,开工5年仅完成工程量20%的贵遵公路,仅用了十个月即提前完工。贵阳东出口公路也很快竣工通车。长达8780公里的国道、省道“保畅工程”基本完成,“黔路难行”的状况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观。当贵州人民开始品味道路畅通喜悦之时,卢万里也开始成为贵州省各级党政领导、普通百姓和媒体所广泛关注的焦点人物。

——为解决贵州公路建设受钳于资金紧缺困难的窘况,在依靠传统资金筹措途径,申请国家建设项目、协调资金和运用省财政拨款及贴息的同时,上任之初,卢万里便打破公路建设的常规资金筹集模式,着手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机制进行大胆改革,据新华社1997年6月刊发的一条消息,卢统领下的交通厅通过出让贵阳至黄果树和贵阳东口线的两段高等级公路30%的经营权,筹措资金近3亿元。这是贵州首次通过对外出卖公路经营权筹集交通建设资金,是对公路建设资金筹措方式的重大改革。

扎实的工作,创新的思路,骄人的业绩,无疑为卢万里攫取了丰厚的政治资本。成绩在使卢万里逐渐为各级媒体所关注而成为公众人物的同时,也在其心灵深处渐渐滋生出一种向党和人民伸手要权、要职的特权意识。在其后的1997年,当贵州省人民政府酝酿改选、并出现一位副省长的职位出缺时,踌躇满志的卢万里便当仁不让地将自己与这一职位联系到了一起,而改选的结果却使卢万里大失所望,原贵阳市长刘长贵(原贵州省副省长,因受贿罪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被提升为分管工交的副省长。

时年52岁的刘长贵的当选,使卢万里意识到自己从此升迁无望了,这一仕途晋升的变故成为了卢万里人生轨迹剧变的重要诱因。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来看,卢万里也确实是从这一转折点上滑向受贿犯罪的深渊的。据一些与卢万里共事多年的同志回忆,卢万里的这个转折并不太令人意外。长期以来,卢万里的确工作很勤奋,但他勤政廉政的背后渗进了太多的功利,他的种种努力都是为了实现其对更高权力的占有支配欲望。卢万里曾在原安顺地区挂职锻炼,两年的挂职即将期满时,当地一位主要领导曾对他热情挽留,卢万里对此盛情却置之不理,后在组织上明确表态将委之以常务副专员时,他仍未为之动心,而是表示要当就要当书记。此时的卢万里对权力的贪婪已经表露无遗。对于1997年贵州政坛这一变故对自己人生价值的影响,卢万里也曾有过深刻的反省。卢在“两规”期间曾写下长达23页的反省材料,在材料中道出了其时内心的苦楚:“刘长贵能当上副省长凭什么,还不是他会贪污受贿,有钱送大礼,会巴结领导吗?难道给刘方仁(原贵州省委书记,因受贿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小兄弟就可以提拔。我知道,光发牢骚是没有用的,得有实际行动”,“仕途无望,我转向从经济上捞一把,如何去捞,我就是充分利用交通厅长和‘高开司’(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大搞权钱交易。我手中掌握着工程的发包权,承包商和包工头想要工程,就有求于我,这就是我很好的发财机会”,这些自白足见其内心失衡之心态,自我控制的道德天平和纪律规范也由此开始失衡和失去制约作用。

尽管此前,卢万里已经开始在大权在握、辛勤奋斗的同时,出现了对金钱和腐化生活追逐的倾向,据有关人员回忆,上任之初,交通厅下属的公司在广东还有工程,卢万里就隔三岔五地要往广东跑。其时,虽已是地厅级干部,但广州城的霓虹灯照样令他眼花缭乱,某司广州办事处对新任厅长的接待,经理薛某和他的哥儿们如龙某、汤某之流的接风洗尘,使卢万里大开了眼界,至其时,卢才见识了鲍鱼龙虾,燕窝鱼翅,总统套房,知道了有时候一条石斑鱼的价格,抵得上乡下农家的一头大黄牛。也许,开始的卢万里还有些拘谨,但随着飞广州的次数增多,也就心安理得,习以为常了。如果将这些细微的变化归结为卢万里腐败之源,但是,其时的这种腐化尚只停留在满足食之味、淫之欲的感官刺激层次之内,这种价值观、幸福观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世界观的变异,而1997年的这场政坛失利,无疑成为了卢万里加速蜕变的催化剂。政治上失意后,卢万里转而从经济上寻求补偿和满足,这种心理失衡,成为了卢万里聚敛黑色收入最直接的导火索。卢万里在反省中写道:“我逐步忘记了思想改造,忘记了党的宗旨,以至使我自私、贪婪的本性暴露无遗。”于是,吃喝玩乐,收受贿赂,从不习惯到习以为常,“以致犯了大罪”。

在中国多年来惩治腐败犯罪的经验中,其中一条便是对腐败犯罪中的“59岁现象”的总结。可以说,“59岁现象”是中国特有政治体制的产物,是公职人员基于对即将失去的公共权力支配力而产生的心理恐慌,从而大肆实施“腐败型”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犯罪现象。而1998年,对于年仅54岁的卢万里来说,这种心理失衡却提前来到了,基于对职位晋升追求而形成的功利目的的破灭,使其走上了疯狂敛财的不归之路。

权力失范为追求经济补偿而疯狂敛财

“好官激励”不复存在了,而“约束”本来就极为有限,价值判断标准的倾斜,为卢万里实施职务犯罪撤除了最后一道心理障碍;而现实职权运行过程中各项纪律、规范的软弱或者缺失,职权运行中各项潜规则的盛行,又为其犯罪动因的现实化提供了必要的外在条件和交易机会。身为安排上百亿财政资金的修路总指挥,卢万里不加限制的个人权力本来就是“财源”,要做的只是培养少数可靠对象为自己“行权”,分获权力套现后的实惠。

作为贵州省交通厅的厅长、党组书记,卢万里集党、政大权于一身,在现行党政管理体制下,在交通系统内无人可对其制衡。交通系统政企不分、高度集权化的管理、运行模式,使得卢万里在拥有交通系统最高行政管理权的同时,还掌控着作为公路建设、运营实体的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下称“高开司”)直接的管理权力。1998年至2002年间,贵州省重点公路建设的工作主要是由“高开司”来组织实施的,这一期间,由“高开司”组织实施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就达280多亿元,如此巨额的资金运营安全又由作为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代表的同一人来行使,集双重权力为一体而又监督缺失的权力行使现状,无疑为其实施权钱交易犯罪提供了天然的犯罪温床。在权力的现实行使、运行中,以企业运营模式为主体的“高开司”,最终成为卢万里的个人领地,他可以随意越级提拔任用自己的心腹,使上下级之间形成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钱权交易关系。同时,也可以将行政管理权与企业运营权独揽于一身,利用行政管理权为任意行使企业运营权提供后盾和支持,从而自由地进行权力与金钱的交易。

据检察机关查明,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卢万里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3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物价值2559万元。这些犯罪行为主要就是通过担任“高开司”总经理职务、行使企业经营权的过程中实施的,而其所行使的国家行政管理权则为其通过经营权从事权钱交易犯罪提供了最为有力的权力支持和屏障作用。其犯罪的主要手法既有直接通过不当行使职权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也有利用制度设计中的缺陷实施的权钱交易行为,其犯罪的主要手段可归纳为三种具体形式:

(一)利用工程招、投标环节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实施职务犯罪行为

综观卢万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整个过程,其非法攫取巨额财产最直接的方法便是安排施工机会,这成为了卢万里“下水”实施职务犯罪的开端。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中国公路建设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公路建设成为了资金的高投入行业,每公里造价往往是成百上千万元,高造价和不尽合理的预算给公路建设承包方创造了巨大的利润空间,加上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使工程施工权的授予环节和领域成了腐败现象的多发、易发区域,承包人只要能拿到一段工程,就可以瞬间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正因如此,通过行贿获取参与公路建设的资格,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交通、工程行业内默认并通行的潜规则。为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管理,保证公路建设质量,国家在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前均是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具体规定了建设权的授予机制,以期扼制建设权授予过程中的钱权交易行为。

贵州省交通厅在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上各种规章制度相对是比较齐备的,但因在制度的具体实施中,存在运行机制形式化、决策权行使过于集中以及监督机制缺位的内在缺陷,从而无法实现制度设计时所期望达到的效益和目标,尽管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招、投标环节,但由于权力的介入和人为的干预,使招、投标环节基本或完全丧失了竞争和筛选的功能,相反本应具有优胜劣汰功能的招、投标环节却成为了行贿者犯罪能力的角逐场。根据卢万里案件的犯罪事实所进行事后的分析表明,这种功能缺失的状况,在卢万里下水之初的两年间表现得尤为明显,正是通过这两年,卢万里迅速蜕变为一个“路蠹”。

卢万里深知公路建设权的授予是一项可以直接实现权力货币化的渠道,因而,必须将其全部纳入其个人权力的操纵和控制之下。据贵州省交通系统部分干部反映,在公路建设的招、投标中,卢万里常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工作热情”和“强烈的责任心”,整个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都要亲自参与、直接指挥,为实现对招投标过程的严密控制,确保万无一失,卢万里经常要在管理者与经营者、“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角色间不时进行着角色互换,并利用所掌握的最终决策权实现招投标决策的“自主化”。根据纪检机关查证的情况,卢万里不仅全程过问了贵(阳)新(寨)、贵(阳)毕(节)和凯(里)麻(江)三条公路的招标、邀标工作,还在最后定标阶段,运用其所掌握的国家行政权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如在贵新公路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卢万里不仅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还亲自决定评标委员会人员和专家组人员名单;在专家组评标过程中,他要到评标现场去了解情况;以种种理由随意增减投标单位,圈进他的意中对象入围竞标。而且要求投标审查结果都要报厅党组复查,最后由厅党组实际上是卢万里说了算,致使评标委员会根本无法发挥实际作用。卢万里介入并控制招、投标结果的主要环节和手法有:一是在专家评审组组成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可以支配和打招呼的人;二是制定一些所谓特殊性的限制条件,在资格审查阶段剔除有实力的竞争者;三是在同一标段安排两家以上有关系的希望中标的单位;四是让希望中标的单位多投标段;五是向希望中标的单位泄露标底。通过这些手段,卢万里即可轻而易举地实现对招、投标工作的控制,为其后的权钱交易打下基础。正是通过这些方法,卢万里赢得了数笔交易的成功:

——1998年下半年,卢万里一度在海南结识的海南三亚发展银行职工邓日明前往贵阳,请求卢为其找工程。卢向交通厅下属的贵毕公路指挥长杜连中打招呼,使邓得到了贵毕十六标段工程。年底,卢万里即提出让邓为其在广州工作的女儿买一套住房。不久,邓用83.2万港元在广州的新贵住宅区东风广场,买下丽榆阁一套住房。翌年春节后,卢又提出为其女儿购车的要求。5月,邓用39.2万元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相赠。

——1998年,贵(阳)毕(节)高等级公路投标前,贵州省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建工集团贵毕、凯麻公路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人李治安找到卢万里帮忙,表示可按工程造价的3%给予回扣。卢领会其意并积极斡旋,使李所在的建工集团获得总造价逾7100万元的标段。为此,李先后送给卢回扣210万元。2000年,李治安再次找到卢万里,使只具备二级施工资信的建工集团通过了“资审”,顺利“中标”总造价达1亿多元的凯麻高等级公路第四合同段工程。随后,李分四次将20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23万多美元送给卢万里。

——1998年夏,深圳粤龙公司前往贵阳参加贵毕公路投标,卢万里在审核时发现粤龙公司只是二级资质单位,不符合投标主体的资质要求。此时,公司总经理胡民伟直接找到卢许以好处,卢遂将贵毕公路第四标段划给粤龙公司,此笔业务,卢万里即拿到100万元现金。此后的2000年,卢万里又从胡手中获取100万元贿赂,使其获得了玉(屏)铜(仁)公路两个标段的施工机会。

——1998年开始,某交通独立支队支队长龙某在通过其同学、时任贵州“高开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薛某结交卢万里后,即以向卢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支付回扣为约定,请求卢在招、投标中给予关照。为获得回扣,卢万里利用职权大肆为其在招标中获胜效力,从贵(阳)新(寨)路、贵(阳)毕(节)路到凯(里)麻(江)路、关兴路、清黄路,独立支队均连续中标,几年间,该单位兑现的好处费即达380万元。龙某在公路建设中大受其惠后,又将某警通公司介绍到贵州公路建设中,警通公司与部队脱钩后,成为了龙氏兄弟2人为主的民营企业,由于警通公司仅为二级资质,无论技术、设备、管理和财务能力均不具备承建高速公路的要求,且无业绩可言。但因是龙某的公司,卢万里为其在贵州公路建筑市场立住脚跟费尽了心力。贵毕公路实行的是“邀请招标”,卢万里即串通薛某,在贵毕路给该公司安排了一个标段。凯麻路招标时因为警通资质不过关,龙某还是通过卢万里给具体负责人打了招呼,方分包一段给了警通公司;水黄路开工,警通公司也如愿以偿地获得了一个标段的建设权。为感谢卢万里,警通公司先后共行贿给卢万里410万元。

与此同时,卢万里还通过自办公司直接投标或强行分包的方法,让其子卢斌实际控制的贵阳环城高速公司先后分包了凯麻高速公路一些标段路基工程,随后又直接“投中”水黄高等级公路和关兴高等级公路部分标段,父子俩从中提走“好处费”400多万元。

(二)利用材料采购环节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实施职务犯罪行为

在掌控公路建设招、投标权的同时,卢万里还通过权力直接介入材料采购环节,大肆侵吞国有财产。

1998年下半年,卢万里亲自过问将新建的贵新公路波形梁采购权直接交予其时由杨明任总经理的桥梁工程公司下属公司省交通工程公司,波形梁采购总额涉资7000余万元,杨明从该项采购活动中轻而易举地赚取了2000多万元,作为酬谢杨送给卢万里250万元。

波形梁业务巨额的利润使卢万里产生了必须将其掌控于自己手中的想法,并利用手中的权力迅速实现了这一目标,其后卢亲自“赤膊上阵”开始疯狂攫取业务“利润”。1999年4月,卢万里带上原交通厅副厅长兼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张有德等人前往新疆新神集团考察公路设施。为了掩人耳目,去新疆之前,还先行考察了江苏、山东、广东等地。5月10日,卢万里主持召开办公会议,决定将贵新、贵毕公路一级路段防护栏立柱基础采用圆柱抽换立柱基础,购买新疆新神集团的产品。为了说服与会人员,卢万里一再强调这是专利产品,而且经过他做工作,新疆方面已将价格由每公里79万元降至39.9万元。当有的同志提出要公开招标采购时,卢万里以“省委、省政府要求提前通车,时间来不及,耽误了工期谁也负不起责”的籍口,压制异议者。6月18日,卢万里安排刚刚接任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杜连中与广东申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邵俊(卢万里的女婿)签订了由邵俊事先拟订好了的价值1.2亿元的200余公里全套安全防撞设施合同,并把合同的签订时间倒签为5月18日,合同约定,1999年7月9日,贵州省高开司付给申达公司5000万元,2000年2月,给付余款2097.97万元,合计7097.97万元(20公里全套安全防护设施797.98万元,12.6万套迫紧器6299.99万元。因为1999年10月国家审计署发现上述问题,故合同未执行完毕)。经查证,卢万里所谓的高科技产品铸钢件迫紧器实为江苏某乡镇企业生产的铸铁产品,江苏方面结算12.6万套迫紧器的货款是550万元(不含运费),与贵州高开司付出的6299.99万元货款相差5749.99万元。

此外,贵州省交通厅下属几家企业的大宗设备的采购,卢万里通过亲自“过问”的方式收取了丰厚的回报。贵州省公路桥梁公司原总经理何开智所在的公司要买拌合楼,卢万里将蔡某介绍给了何开智。何开智深知其中道理,将蔡某的7万元美金回扣直接交给了卢万里。某公司购买了一台沥青砼摊铺机,卢万里安排向代理商索得10万元美金,并从中分得4万美金。

(三)寻找代理承揽工程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实施,为配合法律的实施,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国家计委、交通部等7部委相继出台了各项配套文件和规范,并对公路建设招投标模式进行了改革,以期充分发挥专家组在招投标中的作用,钳制行政长官的不当影响,扼制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在招投标方式上将长期延用的综合评标法调整为无标底招标,从而大大限缩了权力出租的空间。

面对国家政策的调整,卢万里也调整了其犯罪的手法。1999年底,由卢万里运作,外商谢某出资购买了交通厅所属的环城高速公司,并任命吴承辉为总经理,该公司实际上由卢万里和其子卢斌控制。2000年元月底,卢斌就和吴承辉达成共识,由卢斌负责承揽联系工程,吴承辉负责施工。卢万里父子采取的方法是,或以环城公司名义直接投标,或利用卢万里的影响强行分包工程。贵阳环城高速公司先后从凯麻5标段和凯麻路9标段、10标段分包了部分路基工程,随后又直接“投中”水黄路9标段和关兴路13标段。卢家父子从环城高速公司提走部分“好处费”、“中介费”等合计400余万元。

出逃海外终遭谴返酿惊天大案获死刑

卢万里案件的发案,肇始于1999年10月国家审计署派员到贵州审计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调查。在此次调查中,审计署发现了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违反有关规定,未实行招投标,将防撞护栏材料指定给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的情况。这一重要线索,引起了时任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夏国华的重视,组织专案组进行查究。1999年12月,省纪委调查组查封了贵州省交通工程公司、省高速广告公司的财务账本及相关凭证,时任贵州省高速广告公司经理的杨明闻讯后立即潜逃。经查实,杨明之所以负罪潜逃,是因为在1995年和1998年贵新公路的防撞护栏波形梁的采购中,在上海先后注册公司居间购销,赚取价差数千万元。倘若此事败露,不但杨明将被判重刑,还会牵连出卢万里等一批腐败分子,卢万里等只得安排杨明出逃,一方面规避调查,一方面找相关的人订立攻守同盟,注销公司,毁掉账册,让重要知情人避风藏匿起来。

在此案的查证过程中,又引出了1999年4月在贵新、贵毕公路建设中,卢万里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其下属杜连中与广东申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邵俊(卢万里之女婿)签订安全防撞设施合同,套取国家巨额国债专项资金的案件,并直接导致了邵俊的出逃。2001年8月21日,邵俊在白云机场准备出境时被抓获。闻知此情,卢万里四处活动,并提供伪证干扰司法机关的调查,企图保释邵俊。从不承认邵俊是其女婿到承认邵俊与其女儿是同居,是他在国内“唯一的亲人”,在贵州省纪委领导面前哭诉哀求保释邵俊。2001年11月,国家审计署深圳特派办到贵州继续调查交通厅国债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时,得知卢万里的女婿邵俊已被公安机关刑拘,立即将主要案情报告国家审计署,国家审计署以《审计要情》向国务院领导反映了卢万里涉嫌重大经济违纪违法问题,国务院、中央纪委领导作了重要批示。为了不影响贵州的公路建设和查清卢万里的问题,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果断决定,交流卢万里任省经贸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大势已去的卢万里决定孤注一掷,2002年1月24日,卢万里用化名“张唯良”的在湖南省办理的因私护照从广东出境,出逃斐济共和国。2002年4月16日,卢万里被押解回国。2004年5月10日,卢万里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5年12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卢万里依法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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