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明光,1921年生,山东蒙阴人。194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蒙阴县农会会长、中共磐石县委组织部部长。建国后,任中共汪清县委书记,延边朝鲜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吉林省司法厅厅长,中共通化地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永吉地委第一书记,哲里木盟委第一书记,四平地委第一书记。
中文名:霍明光
国籍:中国
出生地:山东蒙阴
出生日期:1921年
逝世日期:2010年9月7日
信仰:共产主义
性别:男
1939年10月至1942年12月,先后在山东省泰山专区抗日动员委员会、山东省抗敌协会做抗日宣传工作。
1943年01月,任山东省蒙阴县农会会长,组织发动群众进行减租减息斗争。
1945年03月,在山东省鲁中区委党校学习。
1945年11月,先后任中共磐石县委组织部部长,磐石县县长。新中国成立后,霍明光同志历任中共汪清县委书记,延边朝鲜族自治洲政府秘书长,吉林省政法委员会秘书长。
1955年08月至1959年08月,任吉林省政府副秘书长兼司法厅厅长。
1959年08月至1960年02月,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1960年02月至1964年10月,任通化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1964年11月,任中共吉林市委书记。
1966年01月,任永吉地委第一书记。“文化大革命”期间,他受到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的迫害。
1971年恢复工作,任中共哲里木盟委宣传队负责人。
1972年04月至1977年08月,先后任中共哲里木盟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哲里木盟委书记、革委会主任,1977年9月任中共四平地委第一书记。
1982年07月,任中共吉林省委书记(当时有第一书记)。
1983年04月,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1985年06月,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
1988年01月,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1993年01月,离职休养。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五、六、七届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10年9月7日,霍明光因病医治无效在长春逝世,享年8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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