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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传法

姚传法个人资料:姚传法(1893~1959),字心斋,祖籍为浙江省鄞县(今宁波市),出生在上海。著名林学家、林业教育家,中国林业事业的先驱者之一,中华林学会的创办者之一。他在国民政府任职期间,提倡兵工造林,曾参加《森林法》草案的拟订工作和主持《土地法》的审议工作,主张推行法制,以法治林。他是中华林学会创办者之一,为……
资料更新时间:2020-02-16 07:54:08

浙江省名人 宁波市名人 鄞州区名人

一、个人简介

姚传法(1893~1959),字心斋,祖籍为浙江省鄞县(今宁波市),出生在上海。著名林学家、林业教育家,中国林业事业的先驱者之一,中华林学会的创办者之一。他在国民政府任职期间,提倡兵工造林,曾参加《森林法》草案的拟订工作和主持《土地法》的审议工作,主张推行法制,以法治林。他是中华林学会创办者之一,为中华林学会的创建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基本资料

中文名:姚传法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中国上海

出生日期:1893年

逝世日期:1959年2月24日

职业:科学家,教授

毕业院校:丹尼森大学,美国耶鲁大学林学院

代表作品:《森林法之重要性》,《森林与建国》等

三、生平简介

姚传法于1914年毕业于上海沪江大学理科,获理学士学位;1915年自费赴美国丹尼森大学深造,1919年毕业,获科学硕士学位,并转入美国耶鲁大学林学院继续学习,于1921年获林学硕士学位,并当选为西格玛赛荣誉学会会员。1921年冬季回国后,他历任上海复旦大学、上海沪江大学等校教授;1924年被聘请为国立北京农业大学森林系教授,与梁希、韩安、程鸿书、侯过、沈鹏飞等一样,是中国农业大学前身最早的林学教授之一,是中国现代高等林业教育的开拓者之一。

1925年后,他历任南京国立东南大学农科教授、江苏省农林局局长、中华林学会首任理事长、江苏省农矿厅技正、国民政府立法委员(连任该职长达15年)等职。1941年,他再次当选为中华林学会理事长(他在中国林学界最为人知的是他两度出掌中华林学会)。当时,他以国民政府立法委员的政治地位及中华林学会理事长的学术头衔,在上层活动频繁,显赫一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他历任南昌大学森林系教授、华中农学院森林系教授、南京林学院教授等职。

姚传法一贯主张以法治林,毕生为之奔走呼吁。他说:“森林事业是国家的事业,森林问题是法律问题,未有一国政治修明而林业不兴者,也未有一国林业衰落而政治不腐败者……”。他很明确地指出:“澄清吏治即是法治之成功,未有吏治不澄清而法治能推行者。……全国之吏治果能澄清,林业自然振兴,法治自然推行矣”、“建设现代化的中国一定要厉行法治”。

1944年9月,他在《森林法之重要性》一文中着重指出:“森林法为国家大法之一,其重要性应与民法、刑法、土地法相比拟……”。1943年,他在《森林与建国》一文中又语重心长地书到:“黄河之所以不清,所以变成‘黄祸’,就是因为两岸水土冲失,没有水源林保护之故,长此下去,西部、南部的森林继续滥伐争尽,大好的长江、珠江,不久也将会变成与黄河相似的害河!”他精辟的警句、诚恳的忠告,被愈来愈多的后人所认识。他还主张:“自今以后,造林之宣传,应为森林法之宣传;植树之运动,应为森林法实施之运动”。

姚传法对振兴林业教育亦有独到见地。他很有远见地认为:“以中国之大,当有四五所林科大学或高等林业专科学校,一设于东三省,一设于西北,一设于中部,一设于东南,一设于西南。至于农林合办之学校当然愈多愈好”。

姚传法的父亲经营木材行业,家境殷实。姚传法在上海读完了小学、中学后,于辛亥革命前夕考入沪江大学。1914年完成学业,取得理学士学位。这年11月,北洋政府公布中国第一部《森林法》,给对法制饶有兴趣的姚传法留下较深的印象。1915年姚传法自费前往美国丹尼森大学深造,于1919年获得科学硕士学位。他对美国锐意振兴林业和林业教育,感触最深,认为“林业兴废,关系政治盛衰,民生荣枯,国力消长”,于是立志进一步研读林学,转入美国著名的耶鲁大学林学院,继续深造。这个学院创建于1900年,不少最有名望的美国林学专家在该院执教。中国林学界元老凌道扬早在民国初年即获得该院林学硕士学位;其后,沈鹏飞、叶雅各、李继侗等也相继在该院研读林学。姚传法于1921年获得林学硕士学位。 姚传法完成在美国的学业后,曾前往加拿大作短暂的旅行参观。1921年9月,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由国民党左派元老经亨颐介绍加入中国国民党,旋于1921年冬回国。上海复旦大学首先聘请他在生物系任教,后又相继在上海中国公学和母校沪江大学任教,但所讲授的多为生物学、植物学之类普通课程,未能施展他所专长的林业先进科技知识。1924年离沪北上,应聘到北京农业大学森林系任教,这所大学在1923年以前原名北京农业专门学校,设有林科。先后在北京农业大学任过教的有韩安、李顺卿、沈鹏飞等。姚传法任教不久,又应聘前往南京,在国立东南大学农科讲授林学课程,嗣后就任江苏省立第一农业学校林科主任。

1927年4月后,他先后担任江苏省农林局局长、江苏省建设厅专任设计委员、江苏省农矿厅技正等职。他曾写过《如何方不辜负今年江苏的植树节》一文,被刊登在《农林新报》上。1928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农矿部,10月设置林政司,下设二科,姚传法被任聘林政司科长及部设计委员会常务委员。他相继发表《兵工与造林》、《设立全国林务局意见书》等政论文章,刊登在《中华农学会报》。1929年9月,农矿部召开全国林政会议,有林业专家教授近50人参加,姚传法提出“请中央明令规定以大规模造林为防止水旱灾根本办法”一项提案,后经大会合并有关提案,作出决议:“水源山地实行造林,严禁滥伐;严禁水源地开垦;请中央通令各治水机关划出一部分经费建造水源及江河湖海沿岸森林。”

1930年初,农矿部提出:自本年的3月12日孙中山逝世纪念日起,每年照例以一星期为造林运动宣传周,举行大规模的造林运动。旋经南京国民政府批准定案。在南京举行的宣传周期间,首都造林运动宣传委员会将11位林业专家撰写的文章各印5000份,作为宣传品散发,其中有姚传法所写的《林业教育协议》和《造林救国办法之商榷》两篇文章。

姚传法在《兵工与造林》和《兵工植树计划》两篇文章中,提出“举行兵工植树既为利用兵工空闲,义务供给地方以造林之人工,即不啻为国家与地方节省大宗造林之工资。”农矿部于1929年10月正式提出《利用编余官兵实行兵工造林》的议案,所列举的5点理由、7点办法,就是采纳姚传法的论点,作为政府文件下达。

1931年,姚传法曾随国民党中央委员经亨颐(廖承志的岳父)到广州,参加国民党召开的“非常会议”,经经亨颐介绍他与立法院院长孙科相识,旋于1932年被选为立法委员,并连任该职长达15年之久。这是他政治生活中鼎盛时期。他曾作为立法院土地法委员会的召集人,参与《土地法》等法规的审议工作。在他任立法委员期间,廖承志等进步人士曾一度遭到蒋介石下令逮捕入狱,经何香凝、经亨颐与姚传法等左派国民党人协力奔走营救,廖承志始幸免于难。抗日战争前,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南京成立国民经济计划委员会,聘请大批专家学者为专门委员,姚传法即是专门委员之一。他参加了土地、合作和农业三个组的活动。抗战期间,重庆国民政府农林部于1942年聘请姚传法兼任顾问。当时他以立法委员的政治地位,又拥有中华林学会理事长的头衔,在上层活动频繁,煊赫一时,不免也受到有些人的异议。

抗战胜利后,姚传法于1945年9月随国民政府迁返南京。1947年,国民政府准备召开国民大会,选举立法委员和国大代表,姚传法因故未参加竞选立法委员活动,原职卸任后,政治上顿然失势,赋闲年余,嗣经留美同学,浙赣铁路局长侯家源引荐,充任该局农林顾问。不久又被调往该局南昌分局任职。南昌解放后,原中正大学改为南昌大学,姚转入该校森林系任教。1952年秋,该系并入华中农学院,姚亦随之移居武汉。他随后患高血压、糖尿病,加之目疾严重,已不能看书备课。1952年院系调整时,华中农学院森林系并入南京林学院(1985年改名南京林业大学),姚传法又随校迁至南京。这时他的病情加剧,几乎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遂移居上海养病。1958年11月退职,1959年2月24日在上海病逝,终年66岁。

姚传法毕生致力于林业工作近40年,奔走呼吁,不遗余力;发表论文20余篇。他在弘扬林业,组织学会活动,以法治林,加强林业教育,促进林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贡献。

四、巨大成就

姚传法在中国林业科技界最为人知的是他两度主持中华林学会,使学会刊物得以延续出版。

中国第一个林学会组织为中华森林会,是由凌道扬发起建于1917年,与中华农学会为孪生兄弟。第一份林学刊物——《森林》创刊于1921年3月,是由北洋政府大总统黎元洪题写刊名的季刊。《森林》杂志的问世,标志着林学界有了自己的学术园地。可惜好景不长,由于政治腐败,军阀混战,学会经费无着,刊物仅出到1922年9月即无法继续出版,1922年因战乱学会活动亦无形终止。北伐胜利后的1928年5月,林学界在南京集会,筹备恢复林学会的组织,推姚传法、韩安、陈嵘等10人为筹备委员,起草中华林学会会章。同年8月,假金陵大学举行中华林学会成立大会,姚传法当选为首届理事会理事长,学会刊物——《林学》创刊号亦于1929年10月出版,姚传法写了代发刊词的《序》。他自述“十余年来追随诸同志后,奔走呼号,以期林学之进步,林政之修明。”他在这一期的刊物上就发表了三四篇文章,在《森林更新总论》一文中,他提出“我国内地,童山濯濯,欲造林自非用人工更新之法不可。然边地如东三省、蒙古、新疆、康藏原生林尚在,即内地交通不便之地,如湖南、江西等处残林亦多,更宜研究天然更新之法,以天然力为主体,以人力为辅助,寓造林之宏旨于伐木之中,庶几利用,生产各尽其宜,保存物力,苏裕民生。”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实行的封山育林、采育结合方针是不谋而合的。他在第2期《林学》上发表的《林学教育建议》一文中,综述世界各国林业教育的概况,剖析中国林业教育失败的原因,提出今后中国林业教育应有之方针。认为以中国之大,当有四五所林科大学或高等林业专门学校。这是很有远见卓识的。

中华林学会第2—4届理事会推选凌道扬为理事长,姚传法继续在2、3届担任理事。抗日战争爆发后,会员流亡星散,会务陷于停顿,《林学》出到第6期即难以为继。姚传法随立法院迁到重庆北碚后,不甘沉寂,于1941年出面邀集在渝的林学会部分理事和会员,共商恢复林学会组织活动。推选17人组成第5届理事会,互推姚传法、梁希、凌道扬、李顺卿、朱惠方为常务理事,姚传法任理事长,另选举陈嵘、韩安等9人为监事。全国林学界的元老耆宿和专家学者大都延揽在内,形成了一个大团结的战时林学团体。这不能不归功于姚传法的组织才能。学会重建后的首要任务是恢复出版已停刊5年之久的《林学》杂志,经姚传法的积极筹划,第7期《林学》终于在1941年10月出版发行,截至1944年4月止又断断续续地出版了4期。尽管限于战时的物质条件,刊物的纸张、印刷质量异常低劣,而林学界在抗战期间赖有这份刊物,作为抒发意见和发表科研成果的阵地,感到欣慰。姚传法自己也在复刊后的5期《林学》上,每期都发表他的文章或与人合写的论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林学》杂志从创刊到后期能在艰苦的条件下勉强维持出版,姚传法是付出不少心血的。

日本投降后,中华林学会迁回南京,姚传法因体弱多病,在沪疗养,对学会活动未能再参加。

姚传法一贯强调推行法制,毕生为之奔走呼吁。姚传法说:“森林事业是国家的事业,森林问题是法律的问题,未有一国政治修明而林业不兴者,也未有一国林业衰落而政治不腐败者。所以森林事业可视为国家治乱盛衰的测验表。因为林业之困难,不在造林育苗,而在管理与保护,所谓造林容易保护难。管理保护,必须施行法律,必须训练警察。森林之管理与保护,不但为法律问题,并且有关人民之公德。种树造林常是为他人谋利益。爱护公园的树木,已成为欧美人民公德训练之最简易、最普遍、最切实的实习过程。我国人民不知爱惜树木,适足表示其公德心之薄弱,没有公德心也就是缺乏法治的精神。”他举例说:“美国从前的政治是非常腐败的。其时美国各地的良好原生林也被一般贪图近利的商人任意摧残,任意滥伐。后来罗斯福总统出来积极造林保林,并提倡保持水土以及保护其他国家资源。……曾公开与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宣战,这些人都是袒护滥伐森林的奸商,并与他们狼狈为奸,以图利益之均沾。经过百折不回之奋斗,罗斯福因人民之了解与拥护,终于获得最后之胜利。美国之森林赖以保全,美国之吏治亦同时澄清。以上史实,关系美国之进步与富强至为巨大。他自称:“我确是法治之最热心的拥护者,同时我也确是片刻不能忘情于我国久被忽视的山地,和正在被滥伐摧残的森林。建设现代化的中国一定要厉行法治。”

由于前北洋政府于1914年颁布的《森林法》与南京国民政府所拟定的森林政策不相符合,有必要重新编制,从速颁布。经指定专员另行草拟了《森林法草案》,于1929年1月送请立法院审议。当时姚传法是农矿部林政司的科长,参加了这项法案的草拟工作。其后经立法院修正通过并由国民政府于1932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对原《草案》并无重大修改。通过这项法规可以大致体现南京国民政府的林业政策,从中也可窥见姚传法的法制观念。后来,他在1944年9月发表的《森林法之重要性》一文中强调:“森林法为国家大法之一,在目前森林破坏影响国本之时,其重要性应与民法、刑法、土地法相比拟.”“森林法应具特种刑法之性质,侧重于强制执行造林、保林之各项办法。”他主张“森林法应力求简单,务使每条条文家喻户晓,发生最大的效力。”他颇有感触地写道:“皇皇《森林法》公布多年,迄未见诸实施,多年来不但一般人民不知有《森林法》,即连大学农学院、法学院以及农林专科学校,亦未将《森林法》列入必修课程,甚至选修课亦未采列,尤可痛惜!”他的这番议论,至今仍值得人们深思。

姚传法批评“每年植树节举行造林运动,几同虚应故事,口舌笔墨之劳,决不能替代林间实际之工作。”他主张“自今以后,造林之宣传,应为森林法之宣传,植树之运动,应为森林法实施之运动。”这些议论可谓具有远见卓识。

姚传法早在1930年初,在提出振兴林业教育意见时就写道:“自18世纪以来,欧美各国莫不振兴林业及林业教育,良以森林兴废,关系国家之盛衰,而林业教育除造就专门技术人才之外,尤能提倡人民爱护国家天然富源之公德,启迪人民审美养性之观念,培养人民深谋远虑之识见故也。”他说,中国举办林业教育,已有一二十年,尚无一所独立的高等专门森林学校,诚欲改革我国林业教育,首宜确定宗旨,次宜改良组织。“林业教育当以研究宣扬及造成国家应采之森林政策及解决公私林业上种种疑难问题为宗旨,使在最长时间之内,最大多数之人民,能得最大之利益。林业教育所当造就之人才,以能否促进林业之发展为标准。”他高瞻远瞩地提出:“以中国之大,当有四五所林科大学或高等林业专门学校,一设于东三省,一设于西北,一设于中部,一设于东南,一设西南。至于农林合办之学校当然愈多愈好。”姚传法于1941年10月又在另一篇论文中提出:我国林业教育多年来始终为农业教育之附属品,事关利用全国土地二分之一之森林,迄今仍无一所专科学校或林学院,农林二者性质不同,农林教育之宗旨与方法各异,中华林学会之历届年会均有决议案送请教育部以筹设林科大学或大学林学院,均被搁置。“已有之林业专门人才,必宜善为利用,确加保障;将来之林业人才,必宜从速造就,以符‘百年树人’之明训。今日应为国家找人才,不应任专家随便找事,应为国家造就人才,不应任青年随便读书。”他寄语教育当局,“彻底改造全国森林教育,俾有独立之系统,视全国林业之环境,分区设立林科大学或大学林学院,提高师资,充实设备,精分课目,以造就适应时代之林业专门人才,并树立森林教育之中心。”姚传法的这些富有远见的意见,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无异纸上谈兵,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孙中山先生在他的一些著作中讲到,防止水灾和旱灾的根本方法,都是要造森林,要靠国家经营,要用全国大力量,通盘计划,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张楚宝曾于1939年3月12、13两日在重庆《中央日报》上撰写《实行总理的森林主张》一文,加以阐扬,并提出不应将关系农田水利国计民生的国家森林资源让私人去开发。姚传法对此观点表示赞许,乃由他和张楚宝联名将此文重新刊载在1940年3月12日的重庆《新华日报》上。他后来又于1941年10月撰写《民生主义的森林政策》一文,阐述“林业有永久循环之特性,应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欲发展国家资本,振兴工业,消弭水旱,增加农产,必先利用占全国土地总面积半数之荒山,大规模积极经营森林。”他还提出“打破封建自私的势力,将全国大规模山林一律收回国有,用科学化、技术化的方法,直接由政府经营管理,使遍地森林、循环滋生,全国人民,子子孙孙,永享其利。滥伐早伐,必宜禁绝,森林法令,必应实施,专门人才,为国家至宝,必须培植爱护;研究试验,为进步基础,必须迎头赶上。”姚传法痛感于抗日战争大后方的天然森林多被权贵豪绅霸占滥伐,于1943年在《森林与建国》文章中语重心长地写道:“黄河之所以不清,所以变成‘黄祸’,就是因为两岸水土冲失,没有水源林保护之故。长此下去,西部南部的森林继续滥伐净尽,大好的长江、珠江,不久也一定会变成与黄河相似的害河!”这并非他危言耸听,他的精辟警句,今日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察觉和共鸣了。他在《民生主义的森林政策》一文中主张“今后林政,必宜依据森林国有国营之中心政策,着重实施,深入林间,深入民间,分区设立国有林区管理局,同时大规模训练森林警察,切实执行森林法令,以指导民众保护山林,必要时并宜实施兵工造林,以维治安,而固边防。”重庆国民政府农林部先后于1941年7月至1944年1月,在川康陕甘滇5省陆续成立了国有林区管理处9处,这与林学界的呼吁有关。可惜县花一现,抗战胜利后,大都相继停办,默默无闻了。

五、个人简历

1893年 生于上海.

1914年 毕业于上海沪江大学理科.

1915—1919年 在美国丹尼森大学学硕士.

1919—1921年 在美国耶鲁大学学习,获林学硕士学位.

1921年 任上海复旦大学教授.

1922年 任上海中国公学教授.

1923年 任上海沪江大学教授.

1924年 任北京农业大学教授.

1925年 任南京东南大学农科教授.

1926年 任江苏省立第一农业学校林科主任.

1927年 任江苏省农林局局长、江苏省建设厅专任设计委员.

1928年 当选为中华林学会首任理事长,任江苏省农矿厅技正.

1929年 任国民政府农矿部林政司科长、设计委员会常务委员.

1932—1947年 任国民政府立法委员并曾担任立法院土地法委员会的召集人.

1941年 在重庆发起恢复中华林学会组织活动,再度当选为理事长.

1942年 兼任重庆国民党政府农林部顾问.

1948—1950年 任浙赣铁路局(杭州)农林顾问.

1950—1951年 在浙赣铁路局南昌分局供职.

1951—1952年 任南昌大学森林系教授.

1952—1955年 任华中农学院森林系教授.

1955—1958年 任南京林学院教授.

1959年2月24日 逝世于上海.

六、主要论著

1n 姚传法.如何方不辜负今年江苏的植树节.农林新报,1928(130):3—5.

2 姚传法.兵工与造林.中大农学,1928(3):133—136.

3 姚传法.设立全国林务局意见书.中华农学会报,1928(64,65):163—168.

4 姚传法.三种美国白蜡条与一种中国白蜡条木材组织之比较.中华农学会报,1928(64,65):45—71.

5 姚传法.怎样纪念总理的植树式.江苏旬刊,1929(18).

6 姚传法.序.林学,1929(创刊号):1—2.

7 姚传法.森林更新法总论.林学,1929(创刊号):3—9.

8 姚传法.江苏省立太湖造林场计划.林学,1929(创刊号):27—30.

9 姚传法.兵工植树计划.林学,1929(创刊号):49—60.

10 姚传法.林业教育建议.林学,1930(2):1—6.

11 姚传法,张楚宝.实行总理的森林政策.重庆新华日报,1940年3月12日.

12 姚传法.民生主义的森林政策.林学,1941(7):1—8.

13 姚传法,唐耀.中国林学研究之展望.林学,1941(7):8—10.

14 姚传法,唐耀.从中国森林谈到中国木材问题.林学,1942(9):1—2.

15 姚传法.林与农.林学,1943(9):1—2.

16 姚传法.森林与建国.林学,1943(10):1—11.

17 姚传法.森林之重要性.林学,1944,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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