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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兆龙

杨兆龙个人资料:杨兆龙(1904—1979),字一飞,毕业于燕京大学和东吴大学;后获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通晓英、法、德、意等八国外语,对大陆、英美两大法系均有精深造诣;曾任推事、律师、宪法起草委员会和资源委员会专员、代理最高检察长等职;曾草拟《国家总动员法》、《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等法律;曾当选为中国比较法学会会长……
资料更新时间:2020-02-16 21:29:25

一、个人简介

杨兆龙(1904—1979),字一飞,毕业于燕京大学和东吴大学;后获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通晓英、法、德、意等八国外语,对大陆、英美两大法系均有精深造诣;曾任推事、律师、宪法起草委员会和资源委员会专员、代理最高检察长等职;曾草拟《国家总动员法》、《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等法律;曾当选为中国比较法学会会长、刑法学会会长、国际刑法学会副会长等职;被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评选为世界范围内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建国后境遇凄惨,先后被打成“右派”分子以及“反革命分子”,遭到关押,1979年不幸离世,1980年平反昭雪,恢复名誉。

二、基本资料

中文名:杨兆龙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江苏金坛东岗村

出生日期:1904年11月8日

逝世日期:1979年4月1日

职业:中国著名法学家

毕业院校:燕京大学、东吴大学、哈佛大学

主要成就:中国比较法学会长 刑法学会长 国际刑法学会副会长 世界范围内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

代表作品:《法律继承论》《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等;《杨兆龙法学文集》

三、人物生平

杨兆龙(1904—1979),江苏金坛人,早年就学于燕京大学哲学系,1927年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1927年大学毕业后,任律师、书记官、法官一年多,1928年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上诉法院推事,因对违法洋人依法判案,得罪洋人被解职,后赴美留学。1935年以学位论文《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参考外国主要国家之制度》而获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S.J.D)。1935年在哈佛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后,即到德国柏林大学法学院作博士后研究。

1936年回国,任国防最高委员会(后改名资源委员会)专员,兼任中央大学法学教授。1938年任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专员,仍任中大教授。1940年出任西北联合大学法商学院院长。1942-1945年任教育部参事和法律教育委员会秘书长并任中央大学、东吴大学重庆分校、朝阳法学院法学教授。1945年6月完成了《联合国宪章》中文翻译工作。抗战胜利后,国立中央大学由重庆复员南京,他仍任教中央大学及中央政治大学,任法学教授。抗战胜利后率中国司法代表团赴欧美考察。在他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最高法院检察署代理检察长期间,释放过一批地下工作者,并说服李宗仁释放了一批政治犯。1948年他当选为中国刑法学会会长、国际行政法学会理事、日内瓦国际刑法第五届大会副会长、国际比较法学会理事,1948年他被海牙国际比较法学研究所评为比较法学专家。

1949年后曾任东吴法学院院长;1952年暑假,东吴大学与全国高校同步,开展了思想改造运动。所幸工作组长王明原系中共南京地下党学委书记,对杨的情况比较了解,且深知其为人正直,解放前夕曾为释放全国政治犯做出重大贡献。故未与他为难,杨兆龙躲过一劫。思想改造运动的余威尚未结束,全国高等院校开始了院系调整。华东地区的南大、安大、沪江、圣约翰、复旦、上大、东吴等七所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撤并为华东政法学院,设立在原圣约翰大学校址。原东吴法学院撤销时,该校学委负责人曾许诺杨兆龙任华政研究部主任,但是这一允诺并未兑现。非中共党员的中老年教师均失去了讲课的资格。

杨兆龙此后在家赋闲一年多,直至1953年秋天被调至复旦大学教俄语,不仅继续与法律教学绝缘,甚至都不能选择自己更为擅长的英、法、德等语种。1955年3月份开始全国继“胡风反革命集团案”和“潘汉年、杨帆反革命集团案”两大冤案后,又掀起了肃反运动。杨兆龙成为复旦大学打击的重点对象之一,他被怀疑为“国民党潜伏特务”,唯一的理由是杨曾担任过国民党末任检察长。此一“有罪推定”的指摘,再加上当事知情人陈修良、沙轶因、白沙等地下党的沉默,还有阶级斗争的思维定式和习惯做法,导致了杨兆龙专案组的成立。

1958年被打成“右派”,其著作《法律继承论》等遭到批判。1963年又遭非法逮捕,1971年以“历史反革命及叛国投敌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79年4月1日含冤去世。

198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杨兆龙无罪,撤销原判,彻底平反”。

杨兆龙的著述,涉及刑事法、诉讼法、司法制度、宪法、立法、比较法和法律一般理论以及法律教育等诸多领域。

四、人物经历

从燕京到东吴

杨兆龙,字一飞,1904年11月8日,即甲辰年十月初二出生于江苏金坛东岗村。幼时家贫。出生后不久,就过继给伯父杨立本为嗣。6岁时,杨兆龙入金坛某私塾,接受了传统的启蒙教育。1910年,杨兆龙先后进入金坛初等小学、镇江高等小学以及美国基督教会在江苏镇江办的私立润州中学。之所以选择教会私立学校,仅仅是因为教会教育以公益为本,学费极其低廉甚至免费,能够而且愿意向学生提供数目不菲的奖学金。在润州中学读了六年,杨兆龙只有一年没有拿到奖学金。

1922年杨兆龙成为燕京大学哲学系新生;学哲学并不是杨兆龙的初衷。由于他出生农家,在读中学时家里经济本身就很拮据,他更想以后找个能够谋生的好点的职业。除此之外,就兴趣而言,杨兆龙本人也更倾向于学医。只是学医至少要七年时间,而其他学科时间则短很多,四五年即可开始养家糊口。好在杨兆龙亦珍惜学哲学的机会,还是很认真地开始其学业。

东吴法科的课程设置,与国内其他法律院校大相径庭,大致是这样的,一年级时候专攻私法,这一年学业最重;二年级则开设一些业务课,如保险法、代理法、海商法、土地法、证据法、诉讼法等等;到了三年级,才安排公法课程,比如宪法、行政法、国际法,还有国际私法、法理学和法律哲学、法律职业道德、比较刑法等等。而当时其他法律院校课程设置,一般是以循先公法后私法这样的顺序。

1925年,东吴法科正式引入了在美国风靡十余年的判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给该校师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据说讲授英美契约法颇受学生欢迎的梅华铨律师,因为对引入判例法颇有意见而辞职,这一课程遂由萨莱德讲授;而对于学生来说,这种新的模式也大大地增加了负担,“是年一年级课程共有六七门,其中有四门要用案例讲授,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家庭法和英美刑法。四本原版西书,重数十斤,价值超过一学期的学费”,这种教学法的实行使得1925级的新生们“大家有些紧张”,“这几门判例课的准备工作导致生活紧张,每晚非到深夜不辍,否则翌日如被点名介绍案情,将无以应答”。此年杨兆龙正好大二,亦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史上较早接受判例法教学的学生。

在课余,杨兆龙他们还能够通过“模拟法庭”进行实战演练。为了培养学生的论辩能力,东吴法科早在1918年就成立了辩论会,每周六举行,借此锻炼学生的口才和法律实践。早在1921年秋,学校在此基础上开始设立“模拟法庭”,使学生实践法律程序,通常在每周六举行。

和他的同学们一样,这种案例教学法以及模拟法庭的大量操练,对于杨兆龙以后的职业影响不可谓不大,他那雄辩的口才、逻辑严密的文风以及出色的判决与此关系甚密。

杨兆龙的女婿陆锦璧曾在上海市档案馆中查阅了杨兆龙在东吴法科期间的成绩单,“他总共修了四十多门课,每一门成绩都在九十分以上,所有课程都是英文名字,学业高超啊,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吴经熊对他是非常推崇啊!”

杨兆龙在东吴学习期间,还在润州中学尹老师的推荐下,在上海的民立中学兼职教英语。当时这种兼职在东吴法科是很普遍的。康雅信也指出,“法学院在上海便利的地理位置,特别是傍晚前后的课时安排,同样意味着学生可以通过兼职、甚至专职来维持其学业,而且很多学生也正是这么做的,”其时,东吴法科每天下午四点半之后才上课,客观上给学生腾出了兼职的时间;另一方面,东吴法科以纯英文授课,也在事实上巩固并提高了学生的外语水平。

1925年五卅血案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反帝运动,处于运动核心的上海总工会、上海各路商界联合会、中华民国学生联合会以及上海学生联合会等组织也纷纷发表了宣言。当时苏州的东吴大学学生奋勇当先,参加苏州学生联合会,组织苏州反帝爱国游行。在上海的东吴法科学生会与本部遥相呼应,并充分发挥擅长英美法的优势,尤其在运动后期,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当时杨兆龙任上海学生会五四惨案法律委员会委员。1927年7月,杨兆龙以优异的成绩从东吴法科(其时该更名为东吴法律学院)毕业。

对于当时的东吴毕业生来说,更为盛行的出路是出国留学,“从1918年至1936年间,至少有15%的法学院毕业生(总计为93名学生)从外国的教育机构获得了高级法律学位,或正在国外从事研究”,“除了提供自己的研究生学程之外,东吴法学院还鼓励学生出国深造。早期的学生们都想到国外留学;这是他们的‘热切希望’,尽管对于大部分人来讲,经济上的困难不可能实现这一愿望。”倪征日奥以指出,“日子一久,越发觉得留学美国的需要。一是看看世面,扩大视野,增进知识,有利于将来的事业。二是为了争取早日取消领事裁判权,有必要到外国去实地研究彼此差距,以便回国之后可以有所建议。”因为“学生留学归国后,一个国外的法学博士学位(J.S.D)不仅意味着荣耀显赫的头衔,而且还代表着优越的身份和更高的地位认可(例如在30年代自动晋升为副教授)”。

杨兆龙最后却放弃了留学的想法。当时如果能够争取到政府的资助留美那将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但是杨兆龙却没有这么好的运气。由于高中读的教会私立中学,自然丧失了由省内保送的资格,他如果想通过公费留学只有第二种方式可选;但是事实上这条路也没有指望。“不巧得很,自有清华公费留美考试以来,仅1925年指定的专业有法律,名额仅一个,录取者是1925年毕业于东吴的石颍……此后从未再有机会招考法律专业”。对于杨兆龙而言,想自费出国更没有可能。

执教持志,执法沪上

在当时的法学界,“东吴法学院一直是以培训职业律师而著称的”。当然,要当律师必须首先要有律师职业资格证。杨兆龙从1927年7月毕业后,于4个月后拿到了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甄拔律师委员会发给的律师资格证书。但是有律师资格证只是执业律师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兼职律师大多为法律教师,……但很多教师必须在外兼职,以补充工薪收入。对于外来人(如广东人在上海没有关系),要闯入专职律师业或者凭自己的本事在上海打开局面有时也是很困难的”。

因此,直到1928年3月,杨兆龙“受聘为上海持志大学教务长兼教授”。持志大学是东吴法科刑法教授何世桢,“为纪念其先祖父何汝持,在上海开设持志大学(后称为持志学院),设文理两科,已有几年”。当时在持志大学,“孙邦藻教我们英国文学、哲学,夏晋麟教我们中国外交史”,“相形之下,这一年里在持志的课余活动,倒比东吴只有双周模拟法庭更丰富多彩。”作为教务长的杨兆龙应该为此出力不少。

执教持志是杨兆龙走出校门之后的第一份工作。一年后的1929年,杨兆龙又陆续接受上海法政大学以及东吴法律学院聘书。在法政大学,杨兆龙讲授《证据法概论》、《商法概论》、《海商法》等课程,“前两门课的讲义作为专著于翌年出版”。其时杨兆龙不过26岁。《杨兆龙法学文集》收入这两部论著。

杨兆龙在执教持志的同时,于1928年11月,“经司法部甄拔法官委员会审查,认为‘有免补推事及检察官之资;合并予以免补推事、检察官存记候缺任用”。后来,经吴经熊推荐,“充任租界临时法院推事,专办华洋诉讼,并受委托撰写《上海租界临时法院成立后办理涉外事件之报告》。”杨兆龙不畏权势,秉公执法,坚决维护中国人的合法权益,在上海小有名气,据说当时的《字林西报》曾多次赞扬这位年轻的法官。杨兆龙撰写的判词《关于因保险赔款涉讼案的民事判决》,亦被吴经熊在其主编的东吴《法学季刊》1930年第四卷第四期上发表。

但好景不长,不久后杨兆龙就因判决经常和陪审的外国领事发生冲突,被司法行政部长魏道明辞退。

杨兆龙转而成为律师。由于年代久远,杨兆龙究竟代理过哪些案子,目前大都不可考,但是其为金坛裁缝沈锁坤“土匪抢劫罪”做的无罪辩护案,“民间至今仍传为美谈”。

1931年,应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郑天锡之约,考入司法行政部秘书处,担任外事科科长。杨兆龙从此来到南京。在担任外事科长期间,与首次来华访问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有了初次认识。在此期间,他发表了《公证制度之探源》、《现行诉愿制度之商榷》、《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等文。在《公证制度之探源》开头,杨兆龙即指出:“按公证制度最初产生于欧洲。后世各国之制度,莫不渊源于此。故欲研究其沿革,当自探求其在欧洲之变迁入手。”文章的即遵从这份“梗概”,就欧洲公证制度、英国公证制度做了“花开两朵,各表一枝”的“探源”,尤其对于前者,杨兆龙在文章中做了细致幽微的“探源”,乃研究公证制度不可或缺的奠基性作品。《改革现行诉愿制度之商榷》一文从诉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诉愿管辖之划分、诉愿人之资格、诉愿程序进行之期限、待遇之平等、行政处分之执行等六个方面,直指现行诉愿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明确可行的改革办法。《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是应《法学杂志》“法律教育专号”而写。而杨兆龙的这篇文章,在这两期法律教育专号中,与盛振为、孙晓楼属于同一类型,“对当时的法律教育状况总结评价并谋求改进。”杨兆龙在文中明确地指出了中国法律教育的两方面的弱点:其一,关于学校方面,有“管理不周”、“教授不好”、“课程不良”、“设备不全”等;其二,关于学生方面,弱点有“基本教育不好”、“对法律兴趣不浓”、“智力不尽合标准”、“纪律不严密”等。就这些弱点通盘考虑,杨兆龙确立了“纠正办理法律学校的态度”、“确立法学教育的宗旨计划”两大原则,并从管理、教授、课程、设备、入学五个方面做了细致的论述。这篇文章对于今日办法学教育者亦有参考价值。

留学美国

1934年杨兆龙与沙溯因结婚。经吴经熊向哈佛法学院院长庞德推荐,该院特意来南京、上海考察,在了解了杨兆龙在上海租界法院担任推事期间的业绩后,哈佛法学院破格录取杨兆龙。杨兆龙遂于婚后不久,在岳父沙颂宣的资助下,前往美国深造。

在哈佛,杨兆龙师从诉讼法学权威摩根。留学使得杨兆龙第一次可以直接地、近距离地观察美国司法。在留学期间,杨兆龙抓住机会,刻苦学习,大量地搜集资料,向国内同行介绍了美国司法的实际情况。1935年~1937年间发表的关于美国司法状况介绍的文章:《美国最近改革法院组织运动之略述》、《美国司法现状之一瞥》、《美国之司法制度》、《中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论三审制之存废或改革》、《由检察制度在各国之发展史轮机我国检察制度之存废》、《关于疏通监狱之研究》、《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等文章,大都成形于在美国期间。在这些文章中,杨兆龙都主要向国内同行介绍美国司法制度以下几点的内容:(1)美国的法院体系;(2)美国法院“统一法院组织”之运动,即美国法院体系向单一法院体系改革的新趋势;(3)法院内部的体系。比如:a)法官的选任资格和方法;b)法官的考核;c)法院的服帽制度;(4)法院组织的变革,比如a)变更法院权限;b)废除治安裁判所;c)设立小标的诉讼法院;d)设立未成年人法院。(5)其他司法机关的情况。比如a)监狱长官及狱吏的任用资格;b)司法行政秩序的变更等等。整体上来看,这些方面基本涵盖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现状及未来,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

在哈佛法学院留学时,杨兆龙为即将开始的欧美司法考察做好准备,掌握了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国驻英大使郑天锡1934年组织中国司法代表团出访欧美,杨兆龙随从赴美国各地和欧洲部分国家,就司法制度现状等进行了考察,并出席了相关学术会议。次年杨兆龙的博士论文《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与外国主要国家相关制度之比较》通过了答辩,杨兆龙因此获得了S?J?D法学博士学位。

拿到博士学位后,庞德建议杨兆龙赴大陆法系国家进一步研究,以便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更加精深的造诣。杨兆龙遂以研究员的身份赴德国柏林大学法学院,师从库洛什教授。在留学德国期间,杨兆龙曾赴法国、意大利游学,并在法国加入比较法学会。杨兆龙还计划赴苏联、波兰、捷克考察,并在德国期间,学习了俄语、波兰语和捷克语,做了初步的准备。后来因局势紧张而放弃此计划,于1936年秋天匆匆回国。

抗战期间的时评

回国后不久,杨兆龙“受聘为司法行政部法制专员”。利用业余时间,杨兆龙和萧一山、余协中、祝世康等人,在南京成立经世学社,创办了《经世》月刊。杨兆龙在经世学社时间不长,但短期内做了大量工作,除了担任过一段时间《经世》主编之外,还写了不少时政评论:《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司法改革中应注意之基本问题》、《法治的评价》、《领事裁判权之撤废与国人应有之觉悟》。《经世》在1937年8月份改为《经世战时特刊》后,杨兆龙又陆续发表了《知识界阵线之统一》、《我们的出路》、《赶快跳出“口号”“标语”的圈子!》、《动员法总论》、《动员法总论》(一续)、《关于抗战期间政府组织问题的几种严重误解》、《德捷纠纷的动向》、《对德奥事件的感想》等文章。

在此前后,杨兆龙差点成为东吴法学院院长。后经杨兆龙在东吴法学院的同事陈霆锐介绍,杨兆龙与哈佛校友、时任最高国防委员会的设计处长朱忠道相识,经朱推荐,杨兆龙被聘为最高国防委员会专门委员,负责研究国防相关的经济立法和战争立法方面的问题。随后,杨兆龙即奉上级之命,起草了《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国家总动员法》,并经立法院讨论通过。最高国防委员会改为资源委员会之后,在资源委员会,杨兆龙结识了委员长翁文灏、副委员长钱昌照,翁文灏曾邀请杨兆龙担任经济部首席参事,后因家庭安排有困难而未到任,后任经济部农木局法制顾问。

随着抗战形势的加剧,国民政府在江西庐山海会寺成立庐山暑期训练团,调全国行政干部来此集训,由蒋介石担任团长。经萧一山介绍,杨兆龙成为该团特任讲师之一,讲授《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及《司法与监狱之改良及管理》。其中,《司法与监狱之改良及管理》随后即出版。

1938年,杨兆龙随南京国民政府撤迁汉口,与焦实斋、王华堂、杜聿明等组织了“兴建研究会”,提倡改革政治,实行民主,振兴实业,积极抗日。是年10月25日,杨兆龙随资源委员会撤赴重庆。大约两年后,杨兆龙应西北联合大学校长胡庶华的邀请,任该校法商学院院长兼教授,“支持学生之进步运动,口碑甚佳”。1941年11月,因与代校长陈石珍以及C.C派不和,随即被调离西北联大,转而任教育部参事,并担任法律教育委员会秘书长,从事法律教育改革的计划,撰拟审核法案命令,办理诉愿案件及特交事项。1942年,应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部长张治中邀请,杨兆龙担任该部设计委员。

到重庆后,杨兆龙同时任中央大学、浙江大学、东吴法学院、朝阳法学院教授,先后讲授海商法、比较法、比较民法、比较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法理学、法哲学等课程。尽管“过去六年中,我从未放弃过法律教育工作,如今我依然在重庆的一些法学院里教授比较法和法理学。”但从1938年到1944年之间,杨兆龙只有两篇学术论文,即《最近德国宪法上分权制度之变迁》以及《宪政之道》,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抗战期间,杨兆龙中断了和庞德等老师的联系,甚至连庞德这几年新出版的著作都无法完整阅读到。

1944年中国比较法学社在重庆成立,杨兆龙当选为干事。1945年4月,时任司法行政部参事的倪征日奥奉谢冠生部长之命,邀请杨兆龙担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以便及时准备战后面临的惩办战犯等问题。

翻译《联合国宪章》与惩治战犯

几乎与此同时,首届联合国大会成员国会议(即联合国“制宪会议”,笔者注)是年6月底在美国旧金山召开,“举世瞩目的《联合国宪章》通过后,中国代表团让法律顾问吴经熊尽快将该《宪章》带回重庆,以便组织人员翻译成中文,在国内从速正式发表。……至于《联合国宪章》的翻译任务,据我后来所知,主要是由杨兆龙在吴经熊指导下完成。”据悉,杨兆龙翻译的《联合国宪章》至今仍是中文规范译本。

杨兆龙就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后,马上着手战争罪犯审判及汉奸惩治等相关准备工作。在杨兆龙调任司法行政部的同时,原隶属于行政院的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也改隶司法行政部。二战胜利前夕,同盟国在伦敦组织了调查战罪委员会,设远东分会于中国重庆,王宠惠代表中国出任委员。与此相对应,在行政院设立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负责战犯罪证调查工作。

日本投降后,杨兆龙随国民政府返回南京,成立战犯罪证调查室。当时,杨兆龙担任主任,倪征日奥担任副主任。杨、倪组织七百余工作人员,共搜集了日寇侵华罪行材料三十余万件。这些证据经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初步审核后,由杨兆龙最后审定,部分呈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其余送交我国战犯审判委员会审查。这些证据对于保证中国代表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做法也得到了联合国战罪委员会负责人的赞同。

与此同时,杨兆龙还奉命组建了汉奸惩治委员会,草拟《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立法院通过后,于1946年10月24日由国民政府颁布实施,成为我国审判战犯之法律依据。在司法行政部供职的同时,杨兆龙还在中央大学等高校执教。

协助庞德重建法制

事实上,早在1943年,国民政府即开始筹划战后重建,这年的元旦,国民政府发布了年度施政大计,试图从内政、外交、交通等十个方面为战后复员做准备。谢冠生担任部长的司法行政部,也着手准备司法复员工作,并拟就具体的计划,分为司法复员工作计划、恢复法院计划、恢复监所计划、储备司法人员计划四种。刘正中指出:司法行政部为革新司法,首先将壁山与重庆两地方法院改组为“实验地方法院”,并以重庆为战时陪都所在,人口激增、事务殷繁、涉外案件尤多,故参照南京地方法院组织办法,将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改由司法行政部直辖,重庆地方法院之行政事务亦由四川高一分院呈部核办,并将该四川高一分院与重庆地方法院之院长职、首席检察长职改为简任。

此时还有一件事给国民政府法制重建注入了信心,那就是1943年1月13日,美英两国同时于旧中国第一个准许外国实行领事裁判权的《虎门条约》恰巧100年之际,放弃了这个特权,其他西方国家随之声明放弃,至此“中国的法权终于恢复完整。”

1944年11月24日,美国国务卿派海尔密克访华,开启中美双方司法考察互访之门。1945年2月海尔密克离华前,对中国司法行政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如加强律师参与、建立巡回审判制度、废止自诉等。在国民政府司法院,司法复员工作亦如火如荼。1945年2月22日,国民政府司法院成立了“讨论战后法规特种委员会”,由洪文澜、倪征日奥等人担任委员,进行战后民刑事法规的整理工作。

海尔密克返美后,很快来函邀请中方派员回访,资源委员会提供出国考察经费。谢冠生派遣倪征日奥于1945年7月起,以司法行政部参事身份访美一年,考察美国工商法规与司法制度。在国内,邀请庞德担任司法行政部顾问成为共识。杨兆龙告诉庞德,“当前司法行政部面临的大事是立法和司法体系的重建和合理化。谢博士和我近年来经常谈起您,我们一致认为您最有能力帮助我们完成这件大事。……考虑到您年事已高以及您在美国的重要地位,在做此邀请前我们当然也曾犹豫不决。

1946年1月,倪征日奥赴哈佛法学院邀请庞德来华。从庞德、杨兆龙来往信件可以看出,到2月中旬,“司法行政部已从行政院拿到同意任命的正式文件”,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专门在2月15日给庞德发电报,确认了聘请庞德担任顾问的事实。杨兆龙甚至都给庞德起好了中文名字,“意为‘崇高的美德’或‘伟大的人格’”“庞德与杨兆龙来往函件”,载《杨兆龙法学文集》第467页。,并委托庞德列出需购资料的清单。庞德对这个中文名字非常喜欢,在稍后的回信中告诉杨兆龙,“非常感激你们为我取了个中国名字,但想要名副其实恐怕真的不容易啊!”

1946年6月28日,庞德夫妇抵沪。在上海逗留的两天内,庞德在杨兆龙的陪同下,出席了哈佛同学会、法院首长及学术团体的宴请,并拜访了王宠惠、孙科、孔祥熙、吴经熊等。6月30日,庞德在杨兆龙的陪同下赴南京司法行政部。7月1日下午,谢冠生部长为庞德举行了欢迎茶会。

整个七月,庞德、杨兆龙都潜心于法制重建的准备上。在杨兆龙的协助下,庞德先就民、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进行了研究。庞德对中国当时施行大陆法系、法典化和法律思想作出肯定性的评价,期望中国自信地在最短时间内创造出合乎国情的法律制度。庞德还提议中国方面聚集专家,合力完成一套专门用来解释中国法律的巨著。8月7日,庞德草拟完成了创设“中国法学中心”的计划纲要,建议中国成立研究中国法律的中心组织,并首先准备中国法通典的编纂。庞德在致谢冠生的信中指出,“这将是统一中国法的一个重要步骤,而且可能是对于中国司法所能做的最有用的一件事”。

8月20日左右,庞德又提交了《关于中国法律教育问题之初步报告》。司法行政部根据其建议,曾决定邀请国内法学专家编纂一套具有相当权威性的法律教科书,以利于培养法律人才。这项工作名义上由谢冠生主持,实际上由与庞德与杨兆龙一道合作来进行。

庞德还应教育部与司法行政部的邀请,9月4日起在南京国民大会堂二楼作学术演讲。首场讲题为《法律与法学家——法律与法学家在现代国家之地位》。第二场演讲在香铺营文化戏院举行,讲题为《法院组织与法律秩序》。第三场演讲讲题为《法学思想与法律秩序》,除了第二场演讲由倪征日奥翻译外,其他两场演讲均由杨兆龙任翻译。

是年11月5日至10日,司法行政部在南京召开了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这是继1935年的司法行政检讨会议之后,再次专门就司法行政进行总结的会议,参加会议者共有112人,主要有中央及地方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和专家学者。大会共收到了596个提案,涉及中国司法行政各个方面的问题。

11月5日下午,庞德做了题为《近代司法的问题》的专题报告,由杨兆龙担任翻译。11月6日上午,杨兆龙又在会议上做了《出国考察及参加国际会议之经历》。在会议期间,杨兆龙与庞德联名提交三项议案:《请确定简化司法程序之基本原则案》、《关于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的惩戒与赔偿如何实施案》、《关于人民身体自由之保障程序如何实施案》。此外杨兆龙还单独提出了四项议案:《切实研究短期自由刑之存废及替代问题藉收感化之实效以符用刑之目的案》、《通盘研究幼年犯问题以便修订补充现行制度案》和《尽量沟通民刑诉讼以适合国情树立司法威信案》。这些提案大都获得了会议通过,并交由职能部门办理。

是年12月15日、17日、19日,庞德在杨兆龙陪同下,到中央大学、政治大学作学术演讲并任翻译。三次讲题分别为《比较法学与历史作为中国法律之基础》、《统一法律解释与适用》、《中国宪法之发展》。12月27日,杨兆龙又陪同庞德至南京孝陵卫法官训练班作学术演讲并任翻译。1948年2月4日,庞德在法律教育委员会会议上作演讲,《欧美各国法律教育之历史及新趋势》,杨兆龙担任翻译。

1948年5月,为了彻底改善法制,司法行政部专门设立了法制研究委员会,从事法制实际调查、法制改革方案研究、重要法学著作编纂等工作。委员会下分设“法学著作编纂委员会”及“司法调查团”。法学教科书的编纂工作由庞德与杨兆龙共同主持,司法调查团由庞德与杨兆龙分任正副团长。

司法调查工作分设五个组进行:第一组调查治安机关及刑事调查与侦察机关;第二组调查刑事追诉及裁判;第三组调查刑罚执行与刑事感化;第四组调查民诉及执行法规适用情形。全团人员配备共20至25人,其中8至10人由司法行政部延聘专家担任,其余人员则由部内人员及部属机关人员调充。当时,暂定调查期限为一年,主要调查京沪、沪杭、浙赣三路及其附近地区为限,以后调查区域,视实际情形逐渐扩充。

1948年6月7日调查正式开始。团长庞德及副团长杨兆龙率第一组赴南京,在南京监狱及南京高院、地院所属监狱看守所进行调查,并赴南京警察厅及所属机关。6月8日,庞德、杨兆龙率二、三、四、五组赴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对两院及监所进行调查;与此同时第一组赴南京警所,调查南京警务与司法之关系。司法调查团在南京调查一周后转至上海。6月17日,司法调查团在上海举行了分组司法座谈会,下午三时,庞德还在上海高等法院举行了一般综合性座谈会。在沪期间,杨兆龙还陪同庞德去东吴法学院作学术演讲。6月18日,庞德一行离沪抵杭。19日,司法调查团在杭州调查各司法机关,并出席杭州市律师公会举行的“律师及司法问题”座谈会。在杭州期间,庞德应浙大法学院和之江大学之邀作学术演讲,由杨兆龙担任翻译。7月26日司法调查团返回南京。8月1日司法调查团赴江苏省继续调查。结束调查后,即整理调查资料,准备制作成调查报告,呈送司法行政部作为法制改革的参考。据调查团成员何济翔回忆,该报告终未完成。司法调查最后因时局剧变而功亏一篑。1948年9月10日,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在华侨招待所礼堂举行成立大会。会末,庞德应邀作了《美国律师公会对司法之贡献》的演讲,由杨兆龙作翻译。

11月21日,国共内战白热化,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通知庞德离华,原定庞德赴武汉大学和北京大学作学术演讲的计划被取消,庞德夫妇离开中国。至此,杨兆龙协助庞德试图重建法制的努力功亏一篑。

陆锦璧先生指出,“随着杨兆龙在国内外声誉日隆,……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在世界范围内评选出五十位杰出的法学家。中国有两人当选:一位是年近七旬的王庞惠博士,一位便是年仅44岁的杨兆龙博士。他还受聘为该院的比较法学专家。”

末任检察长

1948年底,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郑烈辞职。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先后遭到向哲浚、倪征日奥等婉言谢绝后,有意请杨兆龙出任此职。杨兆龙对此亦婉言推辞。

杨兆龙的妻妹沙轶因系中共南京地下党成员。闻知杨兆龙婉拒出任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之后,意识到机会难得,一面劝姊夫暂缓推辞,一面迅速向中共地下党领导请示。果然,沙轶因的上级指示,力劝杨兆龙接受此职,并明确要求,请其设法营救在押的中共党员。

事关重大,杨兆龙认为必须有中共组织的郑重委托与保证,将来能为其作证才行,决不能仅凭姨妹一个口信就贸然行事。故要求派代表与之面谈。随后,中共南京市地下党市委成员白沙来访,明确要求营救中大学生朱成学、华彬清、李飞三人,并欢迎杨兆龙留下来,还说像他这样精通法律的专家,在新社会必定大有可为。白沙代表组织,保证其以后身家性命之安全。杨兆龙表示“做一些伸张正义之事,本是我平生之所愿,”遂答应设法营救。

在南京地下党做出这种承诺之后,杨兆龙接受中共地下党的要求,出任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

杨兆龙走马上任后,恰逢国共和谈在北平召开。何应钦组阁后,张知本接替谢冠生出任司法行政部长。此次张自沪抵南京莅任,杨率留京官员去火车站迎接。同车赴寓所途中,杨兆龙谈及,和谈之声甚嚣尘上,各方面要求释放政治犯者颇多,而所谓政治犯大都是些热血青年,思想“左”倾,并非罪犯,把他们长期关押在监所内,实属不当,建议将他们释放出去。张知本对此当即大力支持,但以此事阻力甚大为虑。双方就具体步骤达成共识。最后,在杨兆龙等人努力下,成功释放包括大量中国共产党员在内的政治犯万余人。

1949年2月,杨兆龙还以司法应当统一为由,撤销了司法行政部的特刑司和中央及各地的特刑庭。在南京解放以前,总统府及行政院方面遇有特难法律问题时,常来征询杨兆龙的意见,包括最重要的一件事杨兆龙成功地营救许闻天。

由于许闻天事件的妥善处理,何应钦与行政院秘书长黄少谷对杨很重视,张知本对杨处理此事的方式也非常赏识。后来曾分别来电催杨赴广州。“杨此时已决定留下,故均未从命。”杨兆龙晚年谈及促使其留下不走的原因时对女儿说:“关键是你妈妈思想非常“左”倾,她早盼着共产党了。他认为我们家如果跟蒋走,等于自取灭亡。如果去国外,实与当白俄无异。只有留下来才会有前途。此外,你姨妈的劝说和白沙代表组织的保证也起了作用。”

当时仍供职于司法行政部和中央大学的杨兆龙与孙晓楼教授合作,在上海创办《新法学》月刊。首期发表由他撰写的创刊词《“新法学”诞生的前夕——法学界的贫乏》,在法学界引起强烈反响。杨兆龙在这篇文章中,列举了已往法学界的“五大毛病”,如“法学内容的陈腐”、“研究范围的狭窄”、“法律技术的机械”、“法律见解的肤浅”、“适应及创造能力的薄弱”等。对此种种问题,作者提出了对策,“必须从三方面努力,即(1)从法学者本身的修养努力;(2)从法律教育的改进充实;(3)从一般社会风气的转移努力”。这篇文章发表后,著名法学家郭卫教授特撰文“转播”,称“《新法学》内容精湛,而杨兆龙君对于我国法学界之现象,论之尤为透彻,”使其“多具同感,且甚钦佩”,文风直言不讳,“正足以表见其耿介之性”。

《新法学》之后连续三期,又连载了杨兆龙的力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究竟在哪里?》。杨兆龙针对“国内一部分学法之士对于大陆法与英美法之区别所发生的误解”,对“何谓大陆法与英美法”做出清晰的界定,并详细叙述了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历史。在此基础上,作者才提出“大陆法与英美法是否各成一个独立的体系?”的问题,并给出了否定性的答案。最后,对“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做了详细的解释,并指出“从法律的内容讲,我们在大陆法与英美法中所发现的区别比从前少得多;实际上这种区别在近百年来是在不断的减少”,认为将来“二者之区别,……一定会在短期减少到无足轻重的程度”。

遭遇“解放”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后,杨兆龙将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全部档案,移交给上海市军管会。

不久之后,杨兆龙举家迁回南京,受聘为中央大学(后改名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在南京,杨兆龙还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了1950年南京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并接受金陵女大校长吴贻芳的敦请,建议政府制定土改法。此举遭致南京市领导人批评,此后杨兆龙的教学受到挑剔,被指责其在课堂上散布“六法观点”。

在这前后,经倪征日奥推荐,东吴法学院拟聘杨兆龙为院长。杨兆龙与鞠华出席全国首届司法会议返回南京后,即向南大法学院提出辞呈,并于8月赴上海,担任莅任东吴法学院院长兼教授,“此后,我们共同花了不少时间研究如何进行课程改革,以便适合新中国的要求,然后报请教育行政当局批准。”杨兆龙同时在南大兼课,讲授国际私法、刑法、刑诉法。

1952年暑期,东吴法学院与全国高校一样开展思想改造运动,杨兆龙被号召“交心”,杨兆龙在无事可交代的情况下,说出了一点王孝和被杀一事,所幸过关。院系调整后,杨兆龙赋闲在家一年多。1953年秋才被调至复旦大学外语系教俄语。1955年肃反运动中,杨兆龙被怀疑为“国民党潜伏特务”,并成立专案组进行审查,最后作“内专对象”处理。

苏共二十大后,1956年杨兆龙“归队”任复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教授,并当选上海法学会理事,被聘为华政《法学》月刊编委。这年12月,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上发表了论文《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1957年3月14日,上海市法学会召开第二次学术座谈会,专门围绕杨兆龙的《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讨论“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问题,与会者有上海政法界的魏文翰、洪文澜、陈文藻、王造时、孙晓楼、叶克信,张汇文、向哲浚、王容海、何济翔、李国机、徐均、李树棠、杨兆龙等。

1957年四五月间,中央面向全国发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鼓励“鸣放”。上海局书记魏文伯、中宣部长陆定一、上海市长柯庆施相继邀请杨兆龙座谈,鼓励他打消顾虑,积极向党建言,并对杨兆龙在肃反中所受的委屈表示遗憾、致歉。新闻界获悉此消息后,频频向杨兆龙约稿或提出采访。

1957年6月8日反右运动揭幕后,杨兆龙在“鸣放”期间发表的论文和言论,成为舆论媒体批判的焦点。杨兆龙随即被打成“右派”。1958年2月,杨兆龙的三个子女均在反右“补课”中被错划成右派。是年4月,杨兆龙被取消教授职务及工资待遇,每月只发给生活费35元,并限其迁居,强迫劳动,以致咯血住院。1959年复旦法律系与华政合并成立上海社会科学院,杨兆龙改由该院管辖。

1960年那年,杨兆龙再次遭遇不测,命运陷入最低谷。陆锦璧缩编《杨兆龙先生年谱》详细讲述了其多舛遭际:

1960年56岁。杨兆龙被打成右派后,有关方面对他的“关注”有增无减,一个诱人以行入罪的阴谋抓紧付诸实施。特勤人员张某(原本市劳改释放人员),先结识其同事即杨的学生饶大笏,继而通过饶接近杨,伪装对杨既同情又仰慕,以骗取信任。接着先后多次说“有朋友在广州渔船上工作,经常夹带人出境,以赚点钱”,企图引诱杨偷渡出国,以便在实施过程中,将其当场抓获,绳之以法。无奈杨告以“我若想出国,1948年早已成行,何待今日?现在绝无此意”。此计才未得逞。但此时杨并未识破张包藏的祸心,而张仍在等待时机。

是年夏,已被打成右派的复旦法律系学生卜宗商接到通知,发配新疆。他想到前途莫测,且将远离家中老母,不愿逆来顺受。遂求助于杨先生。杨出于同情,谈及若想出国求学,现在倒有人可以相助。卜同意后,杨便介绍卜与张见面。张一口答应,但要求支付酬金两千元。卜称家贫无力支付。张说只要写一张欠条,由杨先生签字担保即可。张私下对卜说“你可以投奔台湾国民党”。卜当场拒绝,决定改变主意,返校服从分配,并向张要求收回欠条。张拒不归还。两天后,卜被秘密逮捕,而那张欠条成了“叛国投敌”的罪证。卜在狱中接受秘密审讯,要他交代何时加入杨兆龙的特务组织以及特务活动情况。与此同时,张却谎告杨说“卜已安抵香港”。上述情况是卜出狱后与杨当面核实的。

继卜之后,还只在交大读了一年书的杨的次子面临与卜同样的命运——发配新疆。时因轻信张的谎言,遂产生了送次子赴香港或美国继续求学的念头,乃再次与张联系。张欣然承诺。择日让杨的次子去广州,住进指定的宾馆。行李被人取走三天后送还,显然已经过搜查,并未发现有关方面指望得到的东西。故告以目前没有机会,嘱返沪。

凄惨晚年

1963年59岁。9月23日晚,上海市公安局以“现行反革命罪”将杨及其次子一并逮捕。其学生饶大笏亦于当晚被捕,后冤死狱中。

事发后,上海市一位领导人在一次政协会议上放风:“杨兆龙写信给联合国要求联合国出兵干涉中国内政,因此被捕。”杨兆龙特赦出狱后,女儿曾问父亲:“可有此事?”其父答曰:“若真有此事,我还能活着出来吗?”

1964年60岁。杨入狱后,针对杨家的人祸仍在延续。其家仍被当作特嫌据点受到监控。

是年3月,原华东政法学院教师因57年被打成右派而流放青海的陆锦碧与杨兆龙之女结婚。陆因此被怀疑为潜伏特务而受到跟踪和监控。自沪返回西宁不久,10月30日,即遭拘留。审讯中反复追查其去杨家之行的谈话内容。陆答以除婚事外无可奉告。官方虽查无特嫌实据,仍以“态度恶劣、思想反动”为由,将其开除公职、重戴右帽,押送祁连山下右派集中营劳教。后转辗湟南尖扎到海西柴达木盆地伊克高里服苦役。

1965年61岁。杨妻、上海市一级优秀教师沙溯因女士因受株连被撤销教职、降薪三级、令其去图书馆工作。当年退休在家。

1966年62岁。8月,文革风暴骤起,杨家首当其冲。杨妻沙溯因女士一贯思想进步,早在1935年南京成立妇女救国会时,她就是该会的发起人和负责人之一。当时曾不顾危险,出面营救进步青年杜永康出狱。1946年在南京曾掩护过中共办事处的陈士方同志。如前所述,沙曾协助其妹沙轶因劝说其夫接受代理最高检察长之任命,设法释放政治犯万余人。并力劝其夫留在大陆,准备为新中国法制建设作贡献。但事与愿违,其夫及子女相继受害,连自己也未能幸免;是年10月,因不堪红卫兵的百般凌辱,遂自缢身亡。

杨、沙两家两代积蓄的家产被全部查封。大量未刊的文稿、讲义等在红卫兵抄家时纵火焚烧、毁于一旦。其女无处栖身,不得已迁居夫家浙江海宁。

1971年67岁。是年6月,在关押了八年之后,终以“历史反革命及叛国投敌罪”判处无期徒刑。

据悉原判死刑,在一打三反中,上海乐团著名指挥家陆洪恩患有见红就撕的精神分裂症,因撕了“红宝书”,竟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导致国外舆论大哗;据此中央重新规定,凡属有影响的统战对象及高知判处死刑案件,今后必须报经中央核准。这一司法程序,使杨兆龙免于一死。家产全部没收。

1972年,68岁。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首次访华,打破中美长期对峙的僵局。总统的法律顾问应氏,曾向周恩来总理当面询问杨兆龙教授的情况。

1975年71岁。12月15日,中央对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进行特赦。杨兆龙在狱中度过了4463个日日夜夜的非人生活之后,终于获赦出狱——劫后余生,家破人亡,伤病缠身,晚景凄凉。

1976年1月6日,杨兆龙无家可归,赴浙江海宁与女儿同住。

作为特赦人员,杨兆龙每月仅10元生活费。后在国务院参事、故友章友江帮助下,任浙江文史馆馆员,每月40元生活费,领薪在家休养。

1977年10月,突发脑血栓,致右肢瘫痪,并失语。1979年4月1日上午11时,突患脑溢血,当即昏迷,于下午6时逝世,享年75岁。

从监狱释放回家后,杨兆龙曾应统战部门的要求,给在台湾地区的故旧同事写信。

1979年4月7日,海宁县统战部为杨兆龙召开了追悼会,“肯定其为海峡两岸统一所做努力。”

杨兆龙逝世后,其子女为其平反之事做了不懈的努力。在上海市司法局局长鞠华的建议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接当年中共地下党南京地区负责人陈修良到庭作证。

最后,上海市高院于1980年1月8日宣布:“经复查认为,1971年市中级法院所判系错案,故重新做出裁决:推倒林彪、‘四人帮’强加于杨兆龙的一切污蔑不实之词,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恢复名誉,发还家产。

”复旦大学也就1957年错划杨兆龙为“右派”正式做出改正。12月31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召开追悼会,对其一生做出了肯定的评价。

五、人物著作

杨兆龙法学文集——东吴法学先贤文丛

作 者:杨兆龙著,艾永明,陆锦璧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4-1

内容简介

东吴法学是中国现代法学史上的一座高峰,时有“南东吴,北朝阳”之美称。自1915年开设始,东吴大学法科以英美法和比较法为特色,云集和培养了一大批杰出的法律人才,如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倪征燠、李浩培、杨兆龙、孙晓楼、丘汉平、潘汉典等等,他们的著述为中国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积累了丰富的资源。本套丛书就是对这一宝贵资源的保存、整理和传播。

著名法学家杨兆龙教授是东吴法学的杰出代表之一。杨兆龙先生精研两大法系,学贯中西、博通众科而又经世致用,于学术和实践两途均有杰出成就。本书收入杨兆龙先生的专著、论文、译作、草拟之法律法规以及撰写的判决书,共计100余万字,对今日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启发和参考价值。

目录

导读:追求民主与法治的先驱陆锦璧

专著

中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研究——与外国主要国家相关制度之比较

(译文,1935年哈佛大学法学博士论文)

商法概论

证据法概论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论文

民国时期

法治的评价

公证制度之探源

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

意大利今日之法律学校(译文)

关于司法改革:

改革现行诉愿制度之商榷

杨兆龙法学文选——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

作 者:杨兆龙 著,郝铁川,陆锦碧编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0-2-1

内容简介

二十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变革的伟大世纪。在百年巨变的烈火,包括法制文明在内的新的中华文明,如“火凤凰”一般获得新生。大体上讲,二十世纪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纪。这一个世纪的历程,不仅仅是移植新法、开启民智、会通中西的法制变革的历程,更是整个中华文明走出传统的困局、与世界接轨并获得新生的历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败、得失得弊,值此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亟待认真而深该的反省。

这一反省,不仅有助地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入,亦有助于推进新世纪中国民不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这一反省,是一项跨世纪的伟大工程。作为为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础,我们应全面系统地检视、总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全部学术成就,并试图作初步点评。

为此,我们特郑重推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本“文丛”选印的书籍或选编的论文,纵贯二十世纪始终。凡能代表本世纪不同时期法律学术水平、法律特色,有较大影响且为当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所需要者,均在选印之列。本“文丛”之选印,旨在集二十世纪中华法学之大成。为体现历史真实,我们将恪守“尊重原作”的原则,不作内容上的任何更动。

目录

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

一、法律的阶级性

(一)国内法的阶级性

(二)国际法的阶级性

二、法律的继承性

(一)法律中的遗产

(二)法律继承的性质

(三)法律继承的重要性

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还不颁布--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立法问题

一、立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关系

二、苏联及欧洲人民民主国家立法的经验

(一)苏联和保加利亚

(二)欧洲其他人民民主国家

三、对我国立法应有的基本认识

我谈几点意见

……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作 者:杨兆龙著,陈夏红编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10-1

内容简介

杨兆龙先生是中国著名法学家,“东吴法学”的代表性人物,在民国时期便已确立起广泛的国际声誉,曾被海牙国际法学院评为全世界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杨兆龙一生著述甚多,但后半生因政治原因,命途多舛,学术成果也多数散落失轶,不行于世。

后经杨兆龙先生之女儿杨黎明、女婿陆锦碧多方收集整理,得回百万余言。考虑文稿内容较为庞杂,编者从中精心采选那些能够超越时空,于今仍有很大学术阅读与参考价值的作品,汇为此集,以飨有心之读者诸君,亦表对那一代学人的敬意与怀念。

目录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与外国主要国家相关法制之比较

法治的评价

宪政之道

《新法学》诞生的前夕——法学界的贫乏

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

司法改革声中应注意之基本问题

由检察制度在各国之发展史论及我国检察制度之存废问题

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

部分章节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一、本文的目的与范围

在本杂志的创刊号我曾发表“新法学诞生的前夕——法学界的贫乏”一文。在那篇文字中,我曾谈到国内一部分学法之士对于大陆法与英美法之区别所发生的误解。当时因为限于篇幅,对于二者之区别究竟在哪里,未能作详尽的说明。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对于这个问题作一个比较详细的研究,使读者们放弃几种错误的概括、肤浅的观念。

这个问题初看似甚简单,可是仔细研究起来,却相当复杂。我们要对于它有正确的了解,必先对于大陆法与英美法二者的历史背景及所包含的成分作一番检讨。所以本文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大陆法与英美法之意义及其形成的过程与包含的成分;第二部分研究大陆法与英美法的不同之点。兹为研讨的便利起见,将其所包含各点分别论列于后。

二、何谓大陆法与英美法

大陆法(ContinentalLaw)之大陆(Continental)本含有欧洲大陆本土之意,所以别于欧洲另一部分的英伦三岛或英格兰等处。但是大陆法既不能包括广义的欧洲法(即所有欧洲本土及海岛各国的法),又不能包括欧洲大陆本土的法(即所有欧洲本土各国的法)。照几位学者的看法,它不过是以欧洲古代罗马法为主要根据而演变成功的一种近代法,即近代罗马法(ModernRomanLaw)。罗马法在欧洲的各国法制的演变过程中曾与寺院法或教会法(CanonLaworChurchLaw)对立过,学者们因此又称之为非教会法(CivilLaw),所以近代罗马法又称为近代非教会法(ModernCivil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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